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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信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8-07-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藏
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信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卫信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98号”文核准,西藏卫信康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信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63,000,000股,并于2017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7年7月21日,公司A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423,000,000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0,0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23,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63,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0,000,000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
司未进行转增股本等涉及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事项,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的股东为:自然人
刘烽、温小泉,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前涉及本次上市流通
限售股份持有人刘烽、温小泉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刘烽、温小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烽、温小
泉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公司董事刘烽、温小泉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
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也未出现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660,480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星期一)。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序              持有首发限售    持有首发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首发限售
     股东名称
号                股数量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          股数量
1    刘烽           3,175,920                0.75%       3,175,920              0

2    温小泉          484,560                 0.11%         484,560              0
    合计          3,660,480            0.86%       3,660,480           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卫信康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除
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卫信康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卫信康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卫信康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卫信康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