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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火炬电子: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4-21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8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1.5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17/4/26         -       2017/4/27        2017/4/28       2017/4/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1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1,066,38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5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645,267.40 元(含税),转增 271,599,57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452,665,95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4/26        -         2017/4/27    2017/4/28     2017/4/27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蔡明通先生、实际控制人蔡劲军先生,以及蔡纯纯女士、福建火炬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 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为人民币 0.23 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100,366,692     150,550,038    250,916,73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80,699,688      121,049,532    201,749,220
1、 A 股                             80,699,688      121,049,532    201,749,220
三、股份总数                         181,066,380     271,599,570    452,665,95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452,665,950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收益为 0.43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5-22353679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