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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体科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7-12-02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0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 万
股的 1.00%,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HUATI LIGHTING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580 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2260052M

    设立日期(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21 日

    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 5 月 21 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灯具、通用电子产品、工艺品、不锈钢制品;钢制电
杆、通讯杆设计、制造、销售、安装;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锻件加工;照
明景观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销售;新能源研发;灯具研发;机械设备设计、
研发;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生产半导体(LED)及半
导体(LED)灯具、太阳能电池组件、物联网智能照明管理系统。(以上经营范
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及资质证的凭资
质证经营)。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40,805.54         37,088.74         36,071.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806.56          4,255.87          3,556.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4,106.68          3,925.13          3,189.81
所有者的净利润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资产总额                            46,578.24         37,379.00         33,768.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6,458.78         22,414.61         18,872.47

           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409            0.5674            0.474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409            0.5674            0.47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基本每股收益                0.55              0.52              0.43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净资产收益率          16.91%            19.12%            18.28%
(加权平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梁熹,董事梁钰祥、向宗
叔、张辉、汪小宇、李大明,独立董事曹麒麟、任世驰、杨永忠。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吴国强,监事张晓东,
职工监事王华。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分别是:总经理梁熹,副总经理汪小宇,副总
经理向宗叔,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张辉,副总经理李代雄,副总经
理刘毅,副总经理杨雄。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销售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华体科技 A 股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 万股的 1.00%,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销售骨干(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销售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
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
                                                (万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李代雄          副总经理              8.00          8.00%            0.08%
   2       刘毅            副总经理              5.00          5.00%            0.05%
   3       杨雄            副总经理              5.00          5.00%            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销售骨干(29 人)              82.00         82.00%            0.82%
              合计(32 人)                     100.00        100.00%           1.00%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4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3.4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30 元的 50%,为每股 12.15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93 元的 50%,为每股 13.47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
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
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
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若因市场原因导致达不到预期的激励效果,董事会可决定对应考核年
度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五)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
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
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
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
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4.23 元(2017 年 12 月 1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每期
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8.89%、17.75%、27.1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
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4454%、1.4425%、1.3926%(分别采用所属证监会行业最近
一年、两年和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
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18 年 1 月初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00              506.02          342.70        127.48         35.83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