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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体科技: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2-08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8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案
件中为第三被告,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中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案件原涉案金额为
3,242.06 万元(三被告共同承担),因变更诉讼请求于诉讼过程中变更为 426.34
万元(三被告共同承担);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涉案金额为
954.37 万元(三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的案件中,法院已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该案的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法
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侵权的路灯产品并非上
市公司主要产品,且涉案金额较小,该案的诉讼判决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7 年 7 月 21 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两
份《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院案,法院案号分别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
    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案件中,公司作为第三被告,与第
一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第二被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在
“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中安装的路灯,与原告贵州力士达照
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达照明”)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引发纠纷,而被力士达照明起诉。
    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中,公司作为第三被告,与第
一被告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第二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在
“凯里市城市道路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中安装、使用的路灯涉嫌侵犯力士达照明
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其起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10)。
    近日,公司收到贵阳中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2017)
黔 01 民初 437 号),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一)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案件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40,906.8 元(原告已经预交 203,902.9 元,变更诉讼请求后
的诉讼费应为 40,906.8 元,其余退还原告),由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上诉期尚未届满,原告是否上诉尚不能确定,
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
    (二)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判决结果:
    1、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的“灯(荷花四叉五火)”
外观设计专权(专利号:ZL201530100987.X)的侵权行为;
    2、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维权费共计 80 万元;
    3、驳回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78,606.12 元,由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2,014.12 元,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592 元。
    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就该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的案件中,贵阳中院已驳回原告力士
达照明的诉讼请求,该案的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中,被贵阳中院认定侵权
的路灯产品并非公司主要产品,且涉案金额较小,该案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民事判决书》(2017)黔 01 民
初 437 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