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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体科技: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2-28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1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案
件中为被上诉人,在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中为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
     涉案金额: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案件涉案金额为 426.34
万元;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涉案金额为 954.3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具体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 26 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送达的两份《民事上
诉状》,法院案号分别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
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达照明”)因不服贵阳中
院作出的(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判决及(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判决,已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因不服贵
阳中院(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民事判决书,也向贵州高院提交了《民事上诉
状》。
    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08)。


    二、上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诉讼
    1.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贵阳中院作出的(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力士达照明的一审诉请。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公司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力士达照明在上诉书中称:
    (1)一审遗漏关键事实。力士达照明认为案涉外观设计产品“灯”,其申请
在先并取得专利,公司申请在后;力士达照明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能够覆盖公司
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
    (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力士达照明认为,公司生产供应的 261 盏金枝路
灯侵犯了力士达照明“灯(云蕾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530101320.1)的外
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力士达照明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情形,从
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力士达照明的一审
诉请。
    (二)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诉讼
    1.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贵阳中院作出的(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
判决。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力士达照明承担。
    3.事实和理由
    上诉理由:
    (1)公司制造、销售的灯具与力士达照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灯(荷花四叉
五火)”(专利号:ZL201530100987.X)不构成相似,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制造、销
售的灯具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力士达照明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 80 万元不具
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灯具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向力
士达照明支付 80 万元经济损失、合理费用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
    (三)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诉讼
    1.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贵阳中院作出的(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民事判决书》第
二、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力士达照明的一审诉请。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公司及其他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力士达照明在上诉书中称:
    (1)公司及其他被上诉人共同侵犯力士达照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一审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80 万元显失公平。
    (3)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不公。
    综上,力士达照明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裁判严重不公情形,因
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的案件中涉及的“凯里经济开发区路
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所使用的路灯产品并非公司主要产品,此次诉讼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案件中,
涉案金额较小,该案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民事上诉状》(2017)黔 01 民
初 437 号(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2017)
黔 01 民初 437 号(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