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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体科技: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华体照明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2019-12-18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请做好华体照明公开发行可转
  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关于请做好华体照明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或“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
科技”、“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会计师”)以及发行
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对相关问
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

    现就告知函涉及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如下(本回复中的简称与
《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录
问题一 关于前次募投及本次募投。 ......................................................................... 4

问题二 关于应收款项。 ........................................................................................... 27

问题三 关于专利纠纷。 ........................................................................................... 54

问题四 相关说明 ....................................................................................................... 68
问题一 关于前次募投及本次募投。
    申请人前次募投项目“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和“研发与设计中
心建设”均已延期。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2.3 亿元,投资于成都市锦城智
慧绿道项目。
    请申请人:(1)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及目前进展;相关项目是
否需要重新调研论证,并说明调研论证的进展情况及相关结论;(2)结合本次募
投项目具体投资内容,说明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符合再融资
相关监管精神;(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主要业务的相关性;申请人
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全部内容的能力、技术和经验,是否需要外包部分项目
给第三方主体实施,如是,请说明外包的金额及比例;(4)结合交易对方的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说明募投项目未来款项回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5)结合发行人
过往承揽类同项目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类同项目情况,说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
的各项参数包括毛利率及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等是否合理、谨慎。请保荐
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1.1 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及目前进展;相关项目是否需要重新
调研论证,并说明调研论证的进展情况及相关结论;

    回复: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和“研发与设计中心建
设”两个项目存在延期的情形,延期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
事项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已出具核查意见,公司也进行了公开披露。

    一、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及目前进展

    1、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背景及原因

    (1)不同产品类型的市场需求有所变化,相较于传统的普通路灯,多功能
智慧灯杆的现时及未来需求迅速扩大。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和“研发与设计中心建
设”的投资内容系 2015 年初基于当时的市场需求结构决策。多功能智慧灯杆(路
灯)产品系列,其对公司的创新设计、工艺生产、支撑平台等能力提出了更高、
更优的要求,新产品研发生产所需的部分软件、设备、车间布局要求跟之前有较
大差异。为此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避免投资后造成传统产品产能浪费而新产
品产能不足的尴尬境地,确保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故将上述募投项目分阶段投
资,一方面能够满足现阶段产品研发及生产的部分需求,一方面通过充分的调研
论证,将资金投向未来发展前景更好的多功能智慧灯杆。因此,“城市照明系统
技术改造及扩产”和“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不能按原定预计的时间全部完成,
从而需要延期实施。

    (2)行业发展趋势及多功能智慧灯杆的应运而生

    近年来,城市照明行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国家进入“十三五”后,城镇化
进程加快,政府加大建设投资,从大城市走到乡镇,智慧城市的建设,驱动创新
的实施,带动照明工程项目如火如荼地发展。这个阶段,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不
断推进,以智慧路灯进入智慧城市新场景服务及新一代通讯基站建设已成为行业
新的增长点。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城市环境美化及管理智慧化要求不断提高,相较
于传统普通路灯,城市新建道路及老旧路灯改造,对多功能智慧灯杆的需求迅速
增大。多地政府发布了鼓励和规范建设多功能智慧灯杆的相关政策,仅 2019 年
就有涉及 21 省市的部分地区出台了与智慧灯杆相关的政策,如成都市出台了《成
都市城市照明设施及智慧多功能杆建设运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海南省发布了
《关于加强城市智慧灯杆建设工作的通知》。上海市道路架空线入地与合杆整治
指挥部还明确了《上海市道路综合杆技术要求(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发布了《智慧灯杆技术规范》。

    多功能智慧灯杆能够实现“多杆合一”的功能,又名“多功能综合杆”、“智
慧物联网杆”,指以道路照明灯杆为基础,整合公安监控杆、交通信号杆、通信
杆、交通标识牌等为一体的综合杆。同时根据需要,拓展 WIFI 基站、视频监控、
广告屏播、环境监测、紧急呼叫、充电桩等应用。多功能智慧灯杆是智慧照明、
智慧城市及 5G 通信基站的重要载体,是支撑新型智慧城市及 5G 建设的新一代
基础设施。

    多功能智慧灯杆能够大幅降低基础设施建设总成本,预留各类接口(包括智
慧城市功能接口及 5G 基站接口),减少后期重复开挖,节约城市空间,美化城
市环境,优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

    典型的传统普通路灯与多功能智慧路灯的对比:


传统普通路灯:                     多功能智慧路灯:




    多功能智慧灯杆示意图及部分应用照片如下:
    (3)公司顺应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战略

    近年来,为适应产品市场需求,公司产品的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生产
工艺更为复杂的智慧路灯(杆)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占比逐渐增加,生产工艺简单
的传统路灯产品产销量均有下降。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公司积极调整产品战略,拟将资源更多的投入多功能智慧灯杆的研发及生产。相
应的未来投资计划中的软件及设备的选型、生产车间的布局跟原先主要产品会有
较大差异,相关具体的投资需经审慎调研论证并逐步实施,故而项目的投资进度
有所延缓。

    公司与市场发展趋势及公司产品战略相结合调整投资计划,审慎投资,将募
集资金投向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更好的产品的研发及生产资源,既能使得增加的
产能具备技术先进性,更契合目前市场发展方向,又能避免可能产生的产能浪费,
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2、前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分阶段实施募投项目,先期实施部分的“8 号楼”已经建成。“8 号楼”
系为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所建,目前能
够满足现阶段研发生产的部分需求。

    (1)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

    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拟投入金额为 9,930.87 万元,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已投入 2,380.72 万元。

    目前,公司“8 号楼”已经建成,面积约为 4,746.00 平方米,系募投项目“城
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及“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的一部分。“8 号楼”
的投入使用,已部分缓解了公司照明研发设计及系统技术改造的迫切需求,但“城
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总体建设进度缓慢,募投项目整体不能按照原
先预计的在 2018 年末全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企
业的利益,经审慎研究后决定,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延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建设完毕。目前上述募投项目其他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的
产品类型产能安排、研发力量的配置、生产及研发的软硬件设备选型,生产及仓
储布局正在推进之中。

    (2)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拟投入金额为 3,857.96 万元,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已投入 1,361.29 万元。

    随着 8 号楼的建成,研发与设计中心项目配置了部分研发人员,购置了部分
研发设备,满足了公司目前照明研发设计的迫切需求。公司研发与设计中心主体
的建设,与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募投项目同步进行。随着公司决定城市
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建设的延期,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项目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也按照相应决策程序延期。研发与设计中心相关具体的投资因涉及产品
战略调整,在调研论证并逐步实施中。

    3、募投项目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分析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一部分,
城市照明建设进入了加速发展的轨道,各地相继投入预算,致力于进行城市照明
升级改造,加速城镇化推进,增加城市道路改造及节能改造项目。多功能智慧路
杆需求的逐步释放,也为行业内公司带来商机。

    发行人利用城市照明行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将城市照明所涉及的照明方
案设计、产品研发制造、项目工程安装及后期的运行管理维护等全过程服务合理
规划并紧密结合,建立完善全产业链的布局,成为行业领先的城市道路照明整体
方案提供商。2016 年至 2018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03 亿元、4.75 亿元、
5.20 亿元,逐年增长,2019 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3.1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5.20%。公司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持续扩大,在全国城市道路照明生产企
业中名列前茅。

    综上,当前城市照明行业的市场需求呈迭代向好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及发展
前景良好,发行人近年的经营情况良好,业绩逐年增长,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的
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相关项目调研论证情况

    为维持市场竞争力,公司要求多功能智慧灯杆产品与平台系统需达到“兼顾
功能性和美观性、合理的立体分层分区、灵活便捷的搭载能力、新材料新工艺保
强度、创新结构设计减负重”的要求。其特点及性能要求,对公司的设计研发、
工艺生产、设备性能、软件支撑平台等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优的要求。

    1、主要生产线的选型及生产场所的布局

    因多样化功能的实现与品质要求,在保证强度的同时降低杆体重量,缩小杆
径,产品必须使用高强度钢;为使外观更精致灵巧,增强美观性,需创新制作工
艺,强化研发与设计;为便捷加载,高效实现智慧功能扩展,使杆体卡槽的设计
生产难度加大。例如,为一次性标准成型,达到预期品质要求,并且实现制造智
能化,公司需引进全自动冷压焊接生产线,需与定制供应商就具体的配置指标、
实现功能进行多次磋商及商务谈判。产品生产线的定制选型需要与生产车间的布
局安排相互适应,生产线定制及生产场地的布局需结合公司场地情况同时确定,
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调研论证中。

    2、主要软件的选购

    平安城市、电子警察、交安设施等同智慧路灯实现多杆合一后,因为增加了
搭载设备,特别是标识标牌对多功能路灯的载荷能力、风阻系数提出了更高、更
细致的要求,必须新购入专业软件系统(如 3D3S 软件系统)进行严格的科学计
算和应用模拟,方能确保多功能智慧灯杆研发设计的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合理性。

    3、多功能智慧灯杆运营管理平台软件的升级

    “多杆合一”、“智慧综合杆”、“智慧物联杆”的全面发展,迫切需要一
套基于新型智慧城市管理要求的运营管理平台体系。该系统应能够对多功能智慧
灯杆及集合在灯杆的各类物联设备、数据感知源实现统一认证接入、数据的计算
及输出、资产管理、维护调度等功能。公司现有智慧路灯系统软件尚不能满足上
述全部需求,急需升级扩展、优化迭代,购进及升级多功能智慧灯杆运营管理平
台软件的开发环境与测试平台(包含操作系统、计算服务器、存住服务器、网络
环境、测试工具等),以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目前上述调研论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各项具体的建设投资支出经论证通过一
批即着手实施,循序推进中,以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2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内容,说明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
出,是否符合再融资相关监管精神;

    回复:

    一、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构成属于资本性支出

    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内容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周期
预计为 2 年。发行人该项目的总投资额 39,532.55 万元,其中项目软硬件建设成
本为 32,047.71 万元,项目分包成本为 6,688.68 万元,人工及工程费用为 796.16
万元。公司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 20,880.00 万元。

       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募集资金拟
             具体内容(分系统及细分   投入金额(万                  是否属于资本
  类别                                               投入金额(万
                     项目)               元)                        性支出
                                                         元)
             数据中心与机房               1,520.15
             网络交换设备                 3,013.85
             公共安全监控                 1,194.64
             能源能耗监控及充电桩         2,274.42
             监控指挥中心                   401.35

软硬件建     信息发布等便民设施建设       1,702.54
                                                                        是
设成本       智慧物联网杆                 2,384.64
                                                        20,880.00
             应用支撑系统                 6,973.93
             系统支撑平台                 5,560.99
             指挥服务平台                 6,291.19
             项目集成管理费用               730.00
             小计                        32,047.71
             光纤传输布线工程及部分
分包成本                                  6,688.68                      是
             应用支撑系统
             工程项目人员薪酬、工程
人工及工
             所需的保险费等直接相关         796.16              -       是
程费用
             费用
合计                                     39,532.55      20,880.00

       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工程由上述各子项目或功能模块构成,包含了各项硬件
的制造、采购及安装工程,以及软件的开发、外购及集成。

       募集资金拟投入软硬件建设成本及分包成本的支出,人工及工程费用支出不
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2、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构成属于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收益性支出或成本性支出的对称,是指企业单位发生、其效益
涉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各项支出。本次募投项目施工周期为 2 年,超
过 12 个月。
    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募投项目建设支出包括软硬件建设
成本、分包成本、人工及工程费用支出。机房设施、光纤网络、终端设备等的制
造或购置及安装工程投入,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外购及集成投入是完成工程所
需的必要投入,属于建设项目的合同成本。同时,该项目专业性强、工程量大、
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募投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跨越了多个会计年度,因此
本次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构成属于资本性支出。

    二、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内容符合再融资相关监管规定

    1、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合规性分析:

    锦城绿道项目已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项目备案,已按规定完成了
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查工作,取得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批复
文件。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投资备案及环保审批事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成都市锦城智慧绿
道项目建设,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仅用于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建设,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2、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
    2018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要求: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
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
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
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
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
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合规性分析: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建设,不
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

    3、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

    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8
要求:原则上,募集资金投资后不得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发行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
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或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
汰类行业。如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上述行业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
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

    合规性分析: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建设,未
新增过剩产能,亦未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
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符合《再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8 的要求。

    4、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
    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问题 6 相关要求: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
投向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问题 7 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
资本性支出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适用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总额一定比例
的限定要求。

    合规性分析: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建设,属
于实体项目建设,不属于投资影视及游戏;不属于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符合《再融
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6 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建设,募
集资金拟投入软硬件建设成本及分包成本的支出,人工及工程费用支出不使用本
次募集资金,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7 的要求。


    1.3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主要业务的相关性;申请人是否具备实
施本次募投全部内容的能力、技术和经验,是否需要外包部分项目给第三方主
体实施,如是,请说明外包的金额及比例;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主要业务的相关性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内容

    本次募投项目系锦城智慧绿道的建设。公司在相关绿道路面及绿化基础建设
完成基础上与联合体成员共同组织实施绿道的智慧化建设。本次募投项目分区域、
分系统分步进行。每个区域按“深化设计-工程施工-完工验收”步骤进行。根据
合同,锦城智慧绿道的建设包括:智慧物联网杆等末端设备、中心机房及设备、
光纤链路的安装工程;基础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及软硬件的集成。其中光
纤链路、中心机房及设备及基础,智慧物联网杆为外部载体,平台软件及应用软
件为管理及应用手段。

    2、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城市照明综合服务提供商,专注于城市照明领域的方案规划设计、产
品研发制造、工程项目安装、智慧路灯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并致力于成为城市
文化照明和绿色照明的领导者。
    公司现拥有一套包括前期咨询、方案创作、照明设计、技术支持、产品研发
制造、工程项目安装、路灯管理维护、合同能源管理、智慧城市建设的高质量、
个性化技术服务链,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过程的城市照明及管理服务。道路照明
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顺应行业和产品的发展趋势以及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近年来,公司通过
不断的技术革新、工艺改进,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研发生产出的多系列智慧路
灯产品。智慧路灯,以城市公共设施综合高效利用为出发点,合理利用路灯的空
间资源与电力资源,根据道路状况加载新能源汽车充电模块、城市应急广播、LED
显示屏、监控、微基站、停车管理、井盖监测等,既可以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效率,
也可以更方便的服务民生。
    城市管理者越来越重视以智慧路灯及智慧物联网杆切入智慧城市建设,随着
智慧多功能杆需求量的增大,公司在智慧物联网杆方面加大投入研发力量,已研
发设计并制造出多款智慧物联网杆在城市公园、绿道、广场等处等到应用。公司
能够中标本次锦城智慧绿道建设项目,得益于公司在多功能智慧物联网杆研发、
生产及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及经验。

    3、两者的相关性
    (1)募投项目所用终端设备与发行人原有的智慧路灯在多功能实现方面几
乎相同。


                           公司原有产品基本情况
                                             主要用于小区、厂区、广场、公园等
                                             场所;
                                             皎月象征明亮与美好,路灯的设计沿
皎月智慧                                     用该系列现代与未来的风格,融入传
  路灯                                       统的美好意象和智慧路灯功能组件,
                                             提供照明的同时,能实现新能源汽车
                                             充电、环境监测、微基站、无线 WIFI、
                                             智能监控及市政设施管理等功能。




                    本次募投项目智慧绿道用智慧物联网杆

                                             用于锦城智慧绿道;
                                             顶部圆环象征着成都市环城生态区
                                             “锦城绿道”,呈现出公园城市、绿
                                             水青山服务民生的要旨;底部暗纹与
                                             公园景观、标识等呼应、融合彰显成
天府之眼
                                             都文化与优秀的精神风貌。多功能智
智慧绿道
                                             慧物联杆集成了平安监控智能球机、
终端选型
                                             园区 WIFI、背景音乐、媒体显示屏、
                                             报警求助等功能,既是锦城绿道风景
                                             线,也是守护平安、服务群众的智慧
                                             杆。



    上图列举并说明了公司其中一款智慧路灯的外形、应用场景及功能特点,可
以看出,该产品与本次募投项目终端产品具有较大的共同性。
    (2)智慧功能相似
    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智慧物联网杆与公司已研发制造出的智慧路灯相比,
在智慧多功能方面有相似之处,集成实现视频监控、信息发布、应急报警、智能
充电等功能,且该智慧物联网杆(灯)均由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及制造。因本次
募投项目招标文件对智慧绿道的功能定位及要求较高,本次募投项目对智慧程度
要求更高,功能性要求相比较一般的智慧路灯更多,软件部分应用要求更为宽泛,
属于智慧城市的深层次建设。

    (3)技术基础相似
    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智慧物联网杆涉及的监控、户外显示、应急报警、充
电等诸多专业基础设施同智慧路灯一致,同属于典型的物联设备搭载、物联网应
用范畴,技术基础相似,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在智慧路灯领域研发、制造、集成等
方面积累的技术和经验。

    (4)项目运作模式相似

    本次募投项目与此前经营的智慧路灯项目,同属于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
类项目,其管理模式、建设要求、支付决算流程、过程控制等方面相似度较高。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全部内容的能力、技术和经验,是否需
要外包部分项目给第三方主体实施,如是,请说明外包的金额及比例

    1、本次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及组织实施

    发行人在智慧物联网杆方面加大投入研发力量,已研发设计并制造出多款智
慧物联网杆(或智慧路灯)在城市公园、绿道、广场等处等到应用。得益于公司
在多功能智慧物联网杆研发、生产及应用方面积累的丰富技术及经验,发行人与
联合体其他成员能够成功中标本次锦城智慧绿道建设项目,表明了发行人及联合
体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能力、技术和经验。发行人在实施该募投项目前已进
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分析,认为发行人的能力储备及联合体成员的组建
及分工能够在技术及能力上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业主对智慧绿道的功能定位及要求较高,本次募投项目对智慧程度要求
更高,功能性要求更多,软件部分应用要求更为宽泛,属于智慧城市的深层次建
设。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智慧路灯为基础的智慧城市管理软件不能完全满足该项
目的需要,需要联合体成员(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华合创
科技有限公司)中擅长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的知名公司共同来完成该项目。因此,
发行人组建联合体,在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
生态修复综合项目(南片区)、(东、西片区)智慧绿道社会合资合作方招标项目
中成为联合中标体,并于签订了《锦城智慧绿道建设及服务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联合体其他成员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确保锦城智慧绿道的建设项
目顺利实施。具体建设内容中系统支撑平台、指挥服务平台、应用支撑系统中的
软件部分及部分集成工作主要由联合体成员中的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腾
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完成。

       综上,发行人及本次中标联合体成员具备实施本次募投全部内容的能力、技
术和经验。

       2、关于外包第三方

       为更好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中光纤传输布线工程及部分应用支撑系
统需要分包专业第三方来实施,预测分包金额为 6,688.68 万元,占预计建设总投
资的比例为 16.92%。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信支撑一体化
服务提供商,本次光纤传输布线工程将由其施工。



       1.4 结合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说明募投项目未来款项回收是否
存在重大风险;

       回复:

       一、交易对方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情况

       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交易对方为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天长路 111 号
注册资本         50 亿元
法人代表         康瑛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凭资质证书经营);项目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凭资质证
经营范围
                 书经营);房屋租赁;土地整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
                 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持股(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
股东
                 东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二
                 级子公司,在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全域增绿,建设美丽中国
成立背景
                 典范城市,高标准打造天府绿道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绿道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 50 亿元。锦城绿道项目系绿道公司核
               心业务板块。


    2、绿道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分析

    (1)绿道公司财务状况

    绿道公司 2017 年 6 月设立,根据《2019 年第一期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截至 2018 年末,绿道公司总资产为 204,687.11 万元,
净资产为 101,669.05 万元;2018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460.07 万元,实现净
利润 1,143.54 万元。截至 2019 年 9 月末,绿道公司总资产达 46 亿元,净资产超
过 20 亿元,账面货币资金达 11 亿元。绿道公司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财务状况
良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2)绿道公司母公司基本情况

    绿道公司是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兴城”)的全资子
公司。成都兴城隶属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成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
司,于 2018 年迈入中国企业 500 强和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主营建筑施工、地产
开发、医疗健康、文化旅游、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五大产业。

    根据《2019 年第一期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成
都兴城作为成都市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资信状况良好,银行授信额度充裕,
拥有强大的综合实力。截至 2018 年末,成都兴城经审计资产总额 1,554.95 亿元;
负债总额 1,134.51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420.44 亿元。2018 年度,成都兴城营
业收入为 436.64 亿元,净利润为 9.44 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 52.24 亿元。
成都兴城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盈利能力与较为充裕的现金流,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A。

    二、款项回收风险分析

    1、绿道公司及其母公司目前财务状况

    如上所述,绿道公司及母公司成都兴城财务状况良好,货币资金相对充裕,
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的回款安排,回款期内年最高回款金额为
12,488.03 万元,根据其目前财务状况,款项回收风险不大。
    2、成都兴城对绿道公司及锦城绿道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发改企业债券(2019)87 号”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的批复》批复同意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 100 亿元,
可分期发行,债券期限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根据 2019 年 8 月公布的《2019
年第一期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成都兴城发行公司
债券 15 亿元,其中 10 亿元用于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生态修复综合项目(南片区)
即锦城绿道项目,其余 5 亿元补充运营资金。成都兴城融资能力强,实力雄厚,
对绿道公司及锦城绿道项目支持力度较大。

    3、交易对方为国资背景企业,有助于项目按合同顺利开展

    在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全域增绿,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高
标准打造天府绿道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绿道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完成工商注
册,注册资本 50 亿元,作为业主负责锦城绿道项目建设和运营。

    绿道公司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成都市系四川省
省会,副省级城市,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具有较强经
济实力,2018 年度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5,342.77 亿元,其中第三产业
占比 54.1%,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424.2 亿元。

    此外,天府绿道同时列入成都市及四川省重点项目,能够有力促进该项目的
顺利建设。

    综上,交易对方及其母公司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偿
债能力较强,本项目工程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

    三、款项回收风险的信息披露

    经分析,目前本项目工程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但如果宏观经济、市场及
政策环境、对方自身经营等方面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影响其支付能力。
为此,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 “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风险” 中增加了相关提示,具体如下: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是基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市场竞
争优势及技术储备、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
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因资金不足、技术问题、分
包商管理不善、异常恶劣气候等原因致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工,或项目建设成本
增加等情况,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将不及预期,并进一步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虽然目前项目回款的风险较小,但未来如果交易对方受宏观经济、
政府政策、自身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的影响,导致财务状况不佳,偿债能力下
降,以致延迟付款或无付款能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项目款项回收风险,

从而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



    1.5 结合发行人过往承揽类同项目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类同项目情况,说明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的各项参数包括毛利率及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等是否合
理、谨慎。

    回复:

    一、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概况

    1、测算依据

    在项目效益测算中,根据《锦城智慧绿道建设及服务采购合同》确定发行人
可以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的收入包括锦城智慧绿道工程建设收入及应收的融
资成本。本项目的成本根据上述合同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建设内容及工
程量清单,及已与供应商签订的分包及采购合同及预计需支出的各项成本及支付
时间确定,税费参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

    2、效益测算的结果

    因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收款期与工程项目完成时间相隔一定的期限,故选用全
现金流量法来测算效益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经测算,本次募投项目 NPV(净现值)为 5,353.88 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
 (IRR)为 16.78%(税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合计

1.项目建设现金流入               -        10,141.81   10,141.81   10,141.81    10,141.81   10,141.81   50,709.03

2.项目建设现金流出       9,809.57         22,839.57    3,298.01    3,585.39            -     917.75    40,450.30

2.1 投资支出合计         9,809.57         22,839.57    3,298.01    3,585.39            -           -   39,532.55

2.2 税费                         -                -           -            -           -     917.74      917.74

3.应收融资成本流入               -                -    2,346.22    1,759.66     1,173.11     586.55     5,865.54

4.应交企业所得税                 -         1,538.81     351.93      263.95       175.97       87.98     2,418.64

5.全现金流入净额         -9,809.57    -14,236.58       8,838.08    8,052.13    11,138.95    9,722.63   13,705.63

6.全现金流量净现值       -9,082.94    -12,205.57       7,015.95    5,918.55     7,580.98    6,126.91    5,353.88

所得税前-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20.42%

所得税后-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16.78%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系根据《锦城智慧绿道建设及服务采购合同》、《招标
 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基于相关材料、工程、服务等市场价格,结合公司过往项
 目经验,在较为保守的前提下作出的预测,测算依据合理,效益测算谨慎。

       二、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指标与发行人过往承揽类同项目对比分析

       发行人与本次募投项目类同的过往部分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智慧路灯、单灯控制器、照明集中控制器、网络交换系统、交通视频
 丽江市古城区智慧路灯 EPC 项         监控摄像机、人脸抓拍摄像机、大屏显示;智慧城市管理云平台、照
 目                                  明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一键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
                                     息发布系统
                                     智慧路灯,单灯控制器,LED 显示屏,智慧盒子,人脸抓拍摄像机、
                                     公安天网视频监控摄像机,一键报警,智慧广播;智慧城市管理云平
 成都天府芙蓉园项目
                                     台、照明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一键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
                                     统
                                     多功能智慧路灯、单灯控制器、照明集中控制器、网络交换系统、交
                                     通视频监控摄像机、人脸抓拍摄像机、公安天网视频监控摄像机、大
 武汉木兰大道项目                    屏显示、城市广播、一键报警、环境检测,汽车充电桩;智慧城市管
                                     理云平台、照明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一键报警系统、公共
                                     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系统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上海多杆合一项目                多功能综合智慧路灯杆件设计、生产、安装服务

                                智慧路灯,单灯控制器,LED 显示屏,智慧盒子,人脸抓拍摄像机、
                                公安天网视频监控摄像机,一键报警,环境检测,智慧盒子,智慧广
福建永泰小汤山生态公园项目
                                播,无线 AP;智慧城市管理云平台、照明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管理系
                                统、一键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系统


     由于上述智慧路灯(多功能智慧杆)具有较强的功能性,技术含量高,上述
类同项目的毛利率均超过 40%,均显著高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毛利率。由于本次募
投项目规模较大,且其中软件占比较公司过往类同项目高,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
毛利率低于公司过往类同项目。

     三、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类同项目对比分析

     与本次募投项目类同的可比公司类同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效益测算情况:

                                        总投资(万                                             内部收益
     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元)                                              率(税后)
智慧化城市综合管理     北京数字政通科                 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
                                          20,002.35                                              16.58%
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技股份有限公司                 息技术,提供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基于物联网的智慧排                                    为排水部门提供管网普查及数据处理、管
                       北京数字政通科
水综合监管运维一体                        14,548.07   网检测及应用分析、物联网实时监测、全       15.12%
                       技股份有限公司
化平台建设项目                                        业务综合监管、大数据决策分析等信息
基于多网合一的社会                                    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提供具备社会治理
                       北京数字政通科
治理信息平台建设项                        13,666.41   协同、街道吹哨等功能的共建共治共享社       15.69%
                       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会治理平台
新一代“网格化+”智
                       北京数字政通科                 以“网格化+”思想为核心的新一代智慧
慧城市综合信息服务                        90,195.00                                              16.45%
                       技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综合信息服务与运营平台建设方案
及运营项目
“城市大脑”整体解
                       银江股份有限公
决方案研发升级、建                       150,000.00   集成、改造、提升智慧城市设备和算法         16.69%
                       司
设、推广和服务项目
轨道及高速交通智能                                    在江苏等地开展,提升产品研发升级及硬
                       银江股份有限公
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广                      50,000.00   件配置,提供轨道交通、高速交通智能化       16.36%
                       司
和服务项目                                            和信息化业务的整体解决方案
                                                      智能公交、停车、出租车综合信息服务与
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     北京千方科技股                 运营,主要包括公交电子站牌及运营管理
                                         208,112.20                                              13.40%
务及运营项目           份有限公司                     系统、立体停车库运营及停车诱导、新一
                                                      代出租车智能终端等
广州番禺区综合安保     浩云科技股份有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24,204.66                                              14.57%
社会化运营平台及公     限公司                         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是为实现安保社会
                                        总投资(万                                           内部收益
     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元)                                               率(税后)
共安全智能终端产业                                   化运营而建设的运营支撑。
化技术改造项目
                                                     集成视频监控、周界报警、门禁系统、电
监狱大数据信息综合     浩云科技股份有                子巡更、对讲监听、远程教学、公共广播
                                          6,143.97                                             21.32%
管理平台技术改造       限公司                        等多个子系统,有效集中系统数据,还可
                                                     以利用大数据进一步的进行数据挖掘
深圳龙华新区观澜科
                       深圳市捷顺科技                位于深圳龙华新区观澜科技园,构建大规
技园智慧停车及智慧
                       实业股份有限公    94,220.37   模、全系统的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管理平      15.83%
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
                       司                            台。
目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通过校企
职业教育产业基地建     新开普电子股份
                                         16,176.09   合作,线上线下教育齐头并进,形成全新      20.88%
设项目                 有限公司
                                                     的信息技术产业职业教育平台
                                                     涵盖 1 家养老机构、1 个养老服务信息数
                                                     据中心、379 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 家
                                                     托老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布线系
                       上海延华智能科                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建
智慧医疗与智慧养老
                       技(集团)股份    19,200.84   筑设备监控系统、基准时钟系统、护理呼      18.70%
平台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叫系统重症探视系统、机房工程(数据中
                                                     心和消控中心)、数字公共广播系统、程
                                                     控电话系统、社区安全防范系统-监控系
                                                     统等。
                                                     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
武汉、天津、北京等地   上海延华智能科
                                                     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
建筑智能化与信息化     技(集团)股份    25,697.97                                             21.20%
                                                     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以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的建筑。

     注:信息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其中武汉、天

津、北京等地建筑智能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财务指标 21.20%系项目毛利率。

     上述可比公司类似项目由于各自在智慧城市涉及领域的范围及深度不同、项
目规模的不同、项目功能侧重点不同,收益率也有所差异。上述项目的内部收益
率区间为 13.40%-21.32%,平均值为 17.1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测算的内部收
益率为 16.78%,与上述项目不存在明显的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与过往承揽类同项目及可比公司类
同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
算具备合理性及谨慎性。


     1.6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其鉴证报告、
相关公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资料、独立董
事意见;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前次募投项目的延期的背景、决策程序及信
息披露情况、目前进展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招标文件与合同协议、核查了募集说明书
有关本次募投项目的信息披露情况;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募投项目的具体
建设内容、预计进度、目前进展、投资明细、项目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访谈了
公司募投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能力、技术
及经验储备;保荐机构访谈了项目交易对方的相关负责人,了解了锦城智慧绿道
及本项目相关情况,了解了对方的公司实力及偿债能力相关情况;复核了募投项
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建设内容、资本性支出情况以及效益测算情况及相关依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由于市场对多功能智慧杆的需求迅速增加,发行人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
公司产品战略,审慎执行原定投资计划,为使增加的产能具备技术先进性,产品
更契合目前市场发展方向,又能避免可能产生的产能浪费,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更好的产品的研发及生产资源,故而使得前次募投项目出现延
期。
    公司分阶段实施募投项目,先期实施部分的“8 号楼”已经建成。“8 号楼”
系为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所建,目前能
够满足现阶段研发生产的部分需求。目前新设备的选型调研论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2、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再融资相关监管规定。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发行人在实施
该募投项目前已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分析,发行人的能力储备及联合
体成员的组建及分工能够在技术及能力上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为更好
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将建设内容中光纤传输布线工程及部分应用支撑系统
分包专业第三方来实施。
    4、交易对方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募投项目未来款项回收
不存在重大风险。
    5、发行人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与过往承揽类同项目及可比公司类同项目
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具备
合理性及谨慎性。

    会计师认为:

    1、由于市场对多功能智慧杆的需求迅速增加,发行人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
公司产品战略,审慎执行原定投资计划,为使增加的产能具备技术先进性,产品
更契合目前市场发展方向,又能避免可能产生的产能浪费,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更好的产品的研发及生产资源,故而使得前次募投项目出现延
期。
    公司分阶段实施募投项目,先期实施部分的“8 号楼”已经建成。“8 号楼”
系为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研发与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所建,目前能
够满足现阶段研发生产的部分需求。目前新设备的选型调研论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2、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再融资相关监管规定。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发行人在实施
该募投项目前已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分析,发行人的能力储备及联合
体成员的组建及分工能够在技术及能力上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为更好
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将建设内容中光纤传输布线工程及部分应用支撑系统
分包专业第三方来实施。
    4、交易对方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募投项目未来款项回收
不存在重大风险;
    5、发行人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与过往承揽类同项目及可比公司类同项目
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具备
合理性及谨慎性。



问题二 关于应收款项。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逐年增长且金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
明:(1)长期应收款及应收账款的划分依据,相关划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2)各报告期应收账款增幅较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
性,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相匹配,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应收账款逾期
情况,账龄超过 1 年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信用政策是否存在重大调整;
(3)长期应收款的回收风险,长期应收款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依据,计提是否充
分合理;(4)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较大回款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
充分合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2.1 长期应收款及应收账款的划分依据,相关划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

    一、长期应收款及应收账款的划分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第十六条:资产和
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第十七条:资产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
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
年内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
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
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
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
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 个月)
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第十八条:流动资
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应收账款和
长期应收款的规定如下:

    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因销售
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长期应收款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
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采用递延方
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
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
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
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中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
“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
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
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
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
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发行人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的具体划分情况

    发行人销售收入主要由产品研发制造、工程项目安装构成。发行人根据产品
研发制造销售合同和工程项目安装施工合同条款中对于回款期限及融资费用的
约定,将应收款项分为“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核算。对合同收款时间在
一年以内的合同形成的应收款项划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对合同收款时间
在一年以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形成的应收款项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
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具体划分情况,发行人根据回款期限以及是否具有融资性
质作为划分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的依据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2 各报告期应收账款增幅较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与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相匹配,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账龄超
过 1 年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信用政策是否存在重大调整。

       回复:

       一、应收账款增幅较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是城市照明综合服务提供商,专注于城市照明领域的方案规划设计、产
品研发制造、工程项目安装、智慧路灯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报告期内公司经营
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营业收入                 31,298.74       52,649.08       48,027.45       40,805.54
净利润                    5,013.38        7,054.65        5,287.77        4,806.56
资产总计                110,374.94       85,086.66       73,874.39       46,578.24
所有者权益合计           63,483.60       58,406.10       51,736.01       26,458.78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盈利指标持续增长,经营状况良
好。

       (二)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行业特点影响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照明产品的研发制造及照明工程安装业务,属于城市户
外照明行业,产品一般用于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处于市政照明工程产业链中。目
前,市政工程往往具有投资金额大、周期长、审计结算慢的特征,对于城市照明
产品销售及安装企业来讲,资金回笼慢,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使得公司应收账
款金额较大,账龄较长。

    2、业务结算模式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客户通常采用按进度付款的方式,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比例根
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双方采购谈判确定(各项目情况不同),通常工程完工经发包
人及监理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 50%至 70%(依具体合同而定),工
程经审计决算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对于城市照明工程安装业务,工程的审计决算日期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通常有较
长的时间跨度,有时部分客户在照明工程完成后待市政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才结
算照明工程相应款项。因此,城市照明行业特有的业务结算模式导致发行人部分
货款或已完工部分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形成期末应收账款使得公司应收账款金
额较大账龄较长。

    公司有部分质保金账龄较长,主要因为:客户计算质保金支付期间是根据审
计决算报告完成时点起算,而公司账龄按照应收款确认时点起算,两者具有一定
的时间差。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对报告期内应收质保金按规定计提了相应的
坏账准备,其中 4-5 年账龄的质保金计提比例达 80%,对 5 年以上的应收质保金
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3、客户群体影响

    发行人客户多数为政府部门及相关国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政府部门及
国有企业客户信誉度较好,坏账发生的可能性较低,但部分政府工程项目审计结
算时间较长影响了公司应收款回收的速度。同时,城市照明工程相关款项的支付
需要经双方核实确认后,业主方能履行内部审批、办理付款手续等程序,并会考
虑自身资金情况安排支付工程进度款;由于公司客户多数为政府部门及相关国有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客户审批付款的程序较多、审批时间较长,从而造成工
程结算时间与实际收到工程款时间仍存在较长时间的差异,进一步使得公司应收
账款金额较大,账龄较长。

    (三)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1、营业收入增长是应收账款增加的主要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45,342.73           34,737.27         29,187.36          21,704.92
账面余额同比增幅                30.53%              19.01%            34.47%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8,539.09           28,995.00         24,994.64          18,679.98
账面价值同比增幅                32.92%              16.00%            33.80%                      -
营业收入                      31,298.74           52,649.08         48,027.45          40,805.54
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14.48%               9.62%            17.70%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61.57%              55.07%            52.04%             45.78%
营业收入

       注:2019 年 1-6 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数据经过年化调整。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随营业收入规模扩大呈增长趋势。

       2、政府部门、大中型国有企业信用政策较为宽松,报告期内,此类客户项
目增长较多

       上市以来,公司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持续扩大,知名度不断提升。报告期
内,公司获得的政府部门和大中型国有企业项目越来越多,而此类客户项目的规
模往往比较大,因此公司迎来了收入、利润的快速增长期。同时,政府部门和大
型国有企业信誉度较好,坏账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公司按照既定的信用政策给予
12 个月的信用期限,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客户较为宽松。但是类客户批付款的程
序较多、审批时间较长,进一步使得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账龄较长。

       由于政府部门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客户贡献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增加,应收
账款增幅快于收入增长幅度。

       (四)公司应收账款增长情况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应收账款增幅、收入增幅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                        2019-6-30/2019    2018-12-31/2018    2017-12-31/2017     2016-12-31/2016
                项目
公司                          年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应收账款账面价
名家                             108,195.89          86,919.50          37,217.06           25,776.54
        值
汇
        当期营业收入              70,607.07         106,117.77          66,324.03           41,577.93
       应收账款涨幅         24.48%      133.55%       44.38%             -

       营业收入涨幅          8.10%       60.00%       59.52%             -

       应收账款账面价
                            76.62%       81.91%       56.11%       62.00%
       值/当期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账面价
                          59,473.03    47,882.28    31,878.66    27,874.38
       值

       当期营业收入       56,635.70   115,943.15    88,694.78    60,110.78
北京
新时   应收账款涨幅         24.21%       50.20%       14.37%             -
空
       营业收入涨幅         -2.30%       30.72%       47.55%             -

       应收账款账面价
                            52.50%       41.30%       35.94%       46.37%
       值/当期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账面价
                          35,287.50    40,268.63    55,036.21    23,120.05
       值

       当期营业收入       16,168.85    56,606.77   102,556.77    81,339.71
雪莱
       应收账款涨幅        -12.37%      -26.83%      138.05%             -
特
       营业收入涨幅        -54.49%      -44.80%       26.08%             -

       应收账款账面价
                           109.12%       71.14%       53.66%       28.42%
       值/当期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账面价
                         104,182.72    94,859.80    79,351.17    81,697.92
       值

       当期营业收入      197,411.63   399,539.01   403,135.39   322,551.95
得邦
       应收账款涨幅          9.83%       19.54%       -2.87%             -
照明
       营业收入涨幅          5.74%       -0.89%       24.98%             -

       应收账款账面价
                            26.39%       23.74%       19.68%       25.33%
       值/当期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账面价
                                  -            -            -            -
       值

       当期营业收入               -            -            -            -
行业
       应收账款涨幅        11.54%       44.12%       48.48%              -
平均
       营业收入涨幅        -10.74%      11.26%       39.53%              -

       应收账款账面价
                           66.16%       54.52%       41.35%       40.53%
       值/当期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账面价
                          38,539.09    28,995.00    24,994.64    18,679.98
       值

       当期营业收入       31,298.74    52,649.08    48,027.45    40,805.54
发行
人     应收账款涨幅        32.92%       16.00%       33.80%              -

       营业收入涨幅        14.48%        9.62%       17.70%              -

       应收账款账面价      61.57%       55.07%       52.04%       45.78%
     值/当期营业收入

   注:2019 年 1-6 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数据经过年化调整。资料来源于各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

    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应收账款涨幅分别为 48.48%、
44.12%和 11.54%,而平均营业收入涨幅分别为 39.53%、11.26%和-10.74%,应
收账款增幅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与发行人变动趋势一致。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 40.53%、41.35%、54.52%和 66.16%,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
当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45.78%、52.04%、55.07%和 61.57%,与行业平均值无较大
差异,符合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特点。

    二、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账龄超过 1 年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信用政
策是否存在重大调整

    (一)信用客户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调整

    公司业务的承接,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和商务谈判方式取得。通过招投标方
式承接的项目,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通过商务谈判方
式承接的项目,信用额度等根据公司制定的信用管理政策确定。

    根据公司客户信用管理相关政策,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信用期及
信用额度。具体信用政策如下:

    1、对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央企、上市公司等优质客户,信用额度为 1500
万元,回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2、对于其他信誉较好的行业重点客户,信用金额为 1000 万元,回款期限不
超过 6 个月;

    3、其他客户,信用金额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回款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4、个别大额或分期付款等特殊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具体的信用金
额和收款期限。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但是公司主要客户是有较高信誉的政
府部门或其下属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信用情况优良,
属于公司信用政策制定中的优质客户,因此在合作过程中给予较为宽松的付款条
件,同时而此类客户批付款的程序较多、审批时间较长,客户整体回款期有所延
长。

       (二)应收账款逾期及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前 20 名客户的余额为 25,838.22 万元,
占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 56.9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失
                                        应收账款余    是否存在   逾期金               工商信息
         客户名称           客户性质                                        信执行
                                           额         逾期情况     额                 是否异常
                                                                              人
成都空港 城市发 展集团有
                           国有企业        5,298.80      否         -         否         否
限公司
西安高新 技术产 业开发区
                           政府单位        3,122.37      否         -         否         否
城市管理局
凯里经济 开发区 城乡管理
                           政府单位        2,334.04      是      1,181.84     否         否
局
汶川县城 乡环境 综合管理
                           政府单位        1,836.10      否         -         否         否
局
中铁广州 工程局 集团第二
                           国有企业        1,680.96      否         -         否         否
工程有限公司
韩城市住 房和城 乡规划建
                           政府单位        1,615.08      否         -         否         否
设局
毕节市七 星关区 城市综合
                           政府单位        1,400.00      是      200.00       否         否
执法大队
贵州中机 建设城 市设施与   非上市民营
                                           1,231.64      是      1,231.64     否         否
照明有限公司               公司
四川天剑 光电科 技股份有   非上市民营
                                            972.40       是      469.02       否         否
限公司                     公司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事业单位         747.82       是      453.01       否         否

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单位         725.06       否         -         否         否

陕西省西 咸新区 空港新城
                           国有企业         698.75       否         -         否         否
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一方 川月灯 具有限公   非上市民营
                                            663.01       否         -         否         否
司                         公司
成都市蜀 州城市 建设投资
                           国有企业         642.30       否         -         否         否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       534.25    否      -       否   否

成都发展 电信工 程有限责   非上市民营
                                          529.53    是   529.52     否   否
任公司                     公司
四川翌峰 建设工 程有限公   非上市民营
                                          510.70    否      -       否   否
司                         公司
西安沣东 实业发 展有限公
                           国有企业       441.38    是   195.85     否   否
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       433.33    是   179.57     否   否

贵州侗乡 投资发 展有限责
                           国有企业       420.70    是   420.70     否   否
任公司

         合计                           25,838.22        4,861.15


     前二十名客户中逾期金额为 4,861.15 万元,占前 20 名客户余额的 18.81%。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应收账款前二十名客户回款金额为
6,780.20 万元,2019 年 6 月 30 日前二十名客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25,838.22
万元,回款比例为 26.24%。公司逾期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
业,虽然上述客户因项目审计结算慢、请款流程复杂及资金安排等情形,付款表
现不积极,但逾期款项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公司也按照既定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逾期
1,231.64 万元。贵州中机系民营企业,逾期金额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贵安新区黔中大道提升改造工程相关中标文件、各方签署的合同、协议
以及《关于黔中路照明提升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的会议纪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
提升改造工程业主方为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方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方为中
机公司,专业负责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路灯照明系统提升的路灯供货和安装;根据
会议纪要,业主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黔中大道路灯照明系统提升的路
灯需采购相关路灯,由中机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相关应收款已经逾期,主要原因
系工程总承包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情况尚未向中机公司支付
工程款,导致中机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完全支付发行人货款,发行人陆续收
到中机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并且一直催收中。

     公司持续强化客户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2019 年下半年度,公司收款
情况良好,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回货款 25,783.76 万
元,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45,342.73 万元,收款金额占应
收账款的比例为 56.86%。

    (三)账龄超过 1 年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1、行业特点影响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照明产品的研发制造及照明工程安装业务,属于城市户
外照明行业,产品一般用于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处于市政照明工程产业链中。目
前,市政工程往往具有投资金额大、周期长、审计结算慢的特征,对于城市照明
产品销售及安装企业来讲,资金回笼慢,使得公司年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账龄
较长。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账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账龄结构   名家汇    北京新时空   雪莱特    得邦照明   同行业算术平均数   发行人

1 年以内    65.76%       50.88%   41.14%     95.84%              63.41%   50.90%
 1-2 年     16.50%       22.37%   25.87%       3.59%             17.09%   31.93%
 2-3 年      9.50%       21.34%    9.41%       0.35%             10.15%    7.17%
3 年以上     8.24%        5.41%   23.58%       0.22%              9.35%   10.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资料来源: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系 2019 年 6
月 30 日数据。

    可比公司中,名家汇、北京新时空主营业务以照明工程施工为主要业务,客
户集中于市政客户及大型国企,客户群体特征和本公司相对来说更为接近,华体
科技应收账款账龄超过 1 年占比介于北京新时空和名家汇之间,公司应收账款账
龄 2 年以上占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算术平均数相似,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符合
城市照明的行业特点。

    得邦照明虽与华体科技同属于照明行业,但得邦照明的主要产品是节能灯及
LED 灯泡、下游客户是松下、飞利浦等,因此,客户特征、结算方式、回款特
性与华体科技、名家汇、雪莱特、北京新时空有较大差别,如果排除得邦照明,
华体科技应收账款账龄超过 1 年占比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处于中间水平。

    2、业务结算模式
    根据合同约定,客户通常采用按进度付款的方式,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比例根
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双方采购谈判确定(各项目情况不同),通常工程完工经发包
人及监理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 50%至 70%(依具体合同而定),工
程经审计决算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对于城市照明工程安装业务,工程的审计决算日期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通常有较
长的时间跨度,有时部分客户在照明工程完成后待市政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才结
算照明工程相应款项。因此,城市照明行业特有的业务结算模式导致发行人部分
货款或已完工部分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形成期末应收账款使得公司年末应收账
款金额较大账龄较长。

    公司有部分质保金账龄较长,主要因为:客户计算质保金支付期间是根据审
计决算报告完成时点起算,而公司账龄按照应收款确认时点起算,两者具有一定
的时间差。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对报告期内应收质保金按规定计提了相应的
坏账准备,其中 4-5 年账龄的质保金计提比例达 80%,对 5 年以上的应收质保金
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3、客户群体影响

    发行人客户基本为政府部门及相关国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政府部门及
国有企业客户信誉度较好,坏账发生的可能性较低,但部分政府工程项目审计结
算时间较长影响了公司应收款回收的速度。同时,城市照明工程相关款项的支付
需要经双方核实确认后,业主方能履行内部审批、办理付款手续等程序,并会考
虑自身资金情况安排支付工程进度款;由于公司客户大多为政府部门及相关国有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客户审批付款的程序较多、审批时间较长,从而造成工
程结算时间与实际收到工程款时间仍存在较长时间的差异,进一步使得公司应收
账款金额较大,账龄较长。

    2.3 长期应收款的回收风险,长期应收款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依据,计提是否
充分合理;

    回复:

    一、长期应收款情况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长期应收款对应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                  工程进                                回款金额及     工程进度及回
项目名称    交易方            合同金额                        回款约定
                      日期                    度                                   回款时间      款进度是否符
                                                                                                     合预期
                                                     1、自本项目经甲方初验收
                                                     合格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建                    工程按路段推
                                                     安工程金额 20%的 70%,审                    进,全部工程竣
丽江市古                                             计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                     工时间比计划
                                                                                  截至 2019 年
城区城市   丽江市古                                  同建安工程总金额 20%的                      略有延长,目前
                                                                                  6 月 30 日未
道路照明   城区天和                                  30%;                                       已全部竣工,
                      2018-                                                       到 收 款 期
改造提升   城市经营             12,660.07   已完工   2、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按                     2019 年 7 月末
                      12-19                                                       (2019 年 11
工程       投资开发                                  建设结算金额的 20%付款,                    整体验收,工程
                                                                                  月收款 500
(EPC)    有限公司                                  分四年支付。                                进度总体符合
                                                                                  万元)
项目                                                 3、甲方即应提前 30 日向乙                   预期;截至 2019
                                                     方支付下一年度合同工程                      年 6 月 30 日项
                                                     款,同时支付未付工程款金                    目未到收款期。
                                                     额每年的资金占用费(资金
                                                     占用费按每年 5%贴息),建
                                                     设期内不计入付款年限,不
                                            大部分                                               由于部分道路
                                                     计算资金占用费用以此类
                                            已完     安装完毕经验收后,第 1 至                   规划调整等原
                                                     推,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2017 年 12
                                            工,剩   4 年每年支付决算金额的                      因,导致施工进
凯里经济   凯里经济                                                               月 27 日收款   度及收款进度
                      2016-                 余少量   15%,5-8 年支付决算金额
开发区路   开发区城              8,205.40                                         200 万;2018   不及预期,目前
                      10-10                 路灯、   的 10%;同时支付每年 9%
灯采购     乡管理局                                                               年2月9日      尚未安装完毕
                                            线缆等   的资金占用费,建设期不计
                                                                                  收款 100 万。 的 少 量 路 灯 及
                                            零星安   算资金占用费。
                                            装。                                                 零星工程正在
                                                                                                 进行中。
                                                     1、付款期限为 15 个月,即
                                                     从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2018-                          日内起计算付款期限
                                  989.37    已完工                                               工程竣工验收
宜宾市翠              4-1                            2、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期略晚于原
屏区滨江   宜宾市三                                  1 日起 15 个月内的最后 3
                                                                                  截至 2019 年   定计划,工程进
大道和翠   鼎建设工                                  个月(第 13、14、15 个月)
                                                                                  6 月 30 日未   度总体符合预
柏大道路   程有限责                                  内,分叁期或一次性全额支
                                                                                  到收款期       期,截至 2019
灯升级改   任公司                                    付给乙方。并按最终确定的
                                                                                                 年 6 月 30 日项
造工程                                               本合同总价款的 7.4%作为
                      2018-                                                                      目未到收款期。
                                 1,000.00   已完工   资金占用费一次性支付给
                      4-1
                                                     乙方,建设工期不计资金占
                                                     用费。


              二、长期应收款回收风险
    (一)丽江市古城区天和城市经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回收风险

    丽江市古城区天和城市经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国有
独资公司,系财政局投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实缴资本 12,000 万
元,资金实力较强,丽江市古城区财政收支稳定,财政实力较强,公司未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资信良好,长期应收款不能回收风险较小。

    (二)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回收风险

    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的下属职能部门,未被列
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采购项目已经贵州凯里经济
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
(凯开建设[2016]23 号),批准该新建工程立项,资金来源为财政列支,应收凯
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的货款有财政保障,款项回款风险较小。

    报告期内,应收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货款出现逾期情况,对于未按期
收回已到期部分的长期应收款,公司将该已到收款期的应收款项转入至应收账款
核算,同时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虽然报告期内,出现未按期收回长期应收款的情况,但基于政府良好信用和
公司历史上对政府单位客户的收款情况,以及应收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的
货款资金来源有财政保障,因此,长期应收款不能回收的风险较小。

    (三)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回收风险

    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资国有独资公
司,系财政局投资平台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入选 2019 年度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
财政实力较强。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信良好,长期应
收款不能回收风险较小。

    2019 年 4 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发布《2019 年全国减轻企
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于年底前进一步清理拖欠民营
企业及中小企业账款,相关政策的支持将进一步保障公司回款情况的改善。总体
而言公司长期应收款的回收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长期应收款资产减值损失情况

    (一)长期应收款减值的会计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会计政策,针对各期末长期应收款,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二)发行人长期应收款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天和城市经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国有
独资公司,系财政局投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实缴资本 12,000 万
元,资金实力较强,并且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信良好,款项回收风
险较小,未出现减值情形。

    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凯里经济
开发区路灯采购项目已经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凯里经济开发
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凯开建设[2016]23 号),批准该新建工
程立项,资金来源为财政列支,应收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的货款有财政保
障,款项回款风险较小。

    报告期内,应收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货款出现逾期情况,对于未按期
收回已到期部分的长期应收款,公司将该已到收款期的应收款项转入至应收账款
核算,同时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虽然报告期内,出现未按期收回长期应收款的情况,但基于政府良好信用和
公司历史上对政府单位客户的收款情况,以及应收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的
货款资金来源有财政保障,因此,对未到收款期的长期应收款未出现减值情形。

    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资国有独资公
司,系财政局投资平台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入选 2019 年度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
财政实力较强。且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资信良好,款项回收风险较小,未出现减值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上述三家客户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由于上述三家单位
  均属于政府部门或大中型国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资信良好,款项回收风险
  较小,未出现减值的情形,因此对未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均为计提减值准备。针对
  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的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公司将逾期的货款转入应收账
  款管理,并按照账龄计提减值准备。综上所述,公司对长期应收款充分计提了减
  值准备。

         (三)长期应收款减值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同行业上市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期末长期应
可比公                                                              期末坏账   期末账面
            项目                计提政策              收账款账面
  司                                                                  准备       价值
                                                        余额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有确凿证据表
得邦照    分期收款   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异,根据其
                                                         3,372.46     168.62    3,203.84
明        提供劳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若有客观证据
          长期收款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根据未来现金
名家汇                                                  74,750.10          -   74,750.10
          建设工程   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雷曼光    分期收款
                     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       514.27           -      514.27
电        销售商品
                     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应收款
                     进行检查,当存在迹象表明资产可
          分期收款
                     能发生了减值,将进行减值测试。
发行人    提供劳务                                      16,454.62          -   16,454.62
                     减值测试后,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
          或商品
                     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其差额确认为
                     减值损失。

         经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及计提情况,名家汇及雷曼光电长期应
  收款减值准备计提额为零,得邦照明按 5%比例计提,发行人长期应收款坏账计
  提政策及计提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目前与本公司属于同一细分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较少,发行人长期应收款项
  目均与市政道路照明工程相关,从业务属性及客户群体特征角度,除了上述同行
  业可比公司以外,发行人将下游与公司较为接近的市政工程的生态园林类公司作
为可比公司的补充,其长期应收款及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可比公司
                 长期应收款(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万元)
  东方园林                        2,843.99                                       -
  岭南股份                      220,048.26                                       -
  铁汉生态                     1,008,597.01                                      -
  棕榈股份                       63,037.41                                       -
  普邦股份                       38,120.97                                       -
  美晨生态                        5,243.39                                       -
  美尚生态                      249,152.20                                       -
  丽鹏股份                      255,189.59                                       -
  元成股份                       59,864.41                                       -
  东珠生态                       86,994.82                                       -
  花王股份                       87,516.23                                  548.10
  大千生态                      113,797.06                                       -
  云投生态                       51,725.44                                       -
  天域生态                       46,856.84                                       -
  诚邦股份                       29,672.15                                       -
  绿茵生态                        4,384.21                                       -
  乾景园林                        7,314.49                                       -
  美丽生态                        1,626.57                                       -
  蒙草生态                      650,753.22                                       -
  文科园林                       71,573.87                                       -

   上述上市公司除花王股份外,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额均为零,发行人长
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情况与上述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坏账计提充分。

    2.4 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是否存在较大回款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合理。

    回复:

    一、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收账款账面原值                        45,342.73            34,737.27              29,187.36               21,704.92

减:坏账准备                             6,803.64             5,742.27               4,192.72                3,024.94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8,539.09            28,995.00              24,994.64               18,679.98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
             23,080.09          50.90       16,851.77       48.51    19,042.11         65.24    12,521.78      57.69
内
1-2 年       14,481.28          31.93       10,652.73       30.67        5,005.05      17.15     5,895.68      27.16

2-3 年           3,250.41        7.17        2,979.94        8.58        2,781.31       9.53     1,379.01        6.35

3-4 年           2,301.16        5.08        2,475.74        7.13         707.85        2.43      631.96         2.91

4-5 年            769.95         1.70          372.64        1.07         502.01        1.72      984.46         4.54
5 年以
                 1,459.84        3.22        1,404.44        4.04        1,149.02       3.94      292.03         1.35
上
 合计        45,342.73         100.00       34,737.27     100.00     29,187.36       100.00     21,704.92     100.00


         从账龄分布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大部分集中在 2 年以内,两
年以内账龄分布分别为 84.85%、82.39%、79.18%和 82.83%。报告期期末,公司
账龄在 2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为 7,781.36 万元,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计提金额为 6,803.64 万元,覆盖账龄 2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达
87.44%,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报告期期末,账龄 5 年以上的余额较 2016 年
末增加 1,167.81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账龄较长的主要原因,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

         (一)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账龄较长的主要原因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照明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制造及工程项目安装业务,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照明产品销售款及工程安装项目进度款。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
高且账龄较长与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特点、业务结算模式、客户群体有关,详见
本回复“问题 2”之“2.2”之“一、应收账款增幅较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
性”之“(二)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1、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资产总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
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9/6/30                                 2018-12-31
    项目     应收账款     占总资产的比     占营业收   应收账款账    占总资产的     占营业收入
             账面价值         例           入的比例    面价值           比例         的比例

名家汇       108,195.89         28.33%       76.62%     86,919.50        25.43%        81.91%


北京新时空    59,473.03         40.22%       52.50%     47,882.28        34.84%        41.30%


雪莱特        35,287.50         25.86%      109.12%     40,268.63        25.33%        71.14%

得邦照明     104,182.72         27.65%       26.39%     94,859.80        24.72%        23.74%

行业平均值            -        30.52%        66.16%             -        27.58%        54.52%

发行人        27,346.89        34.92%        61.57%     28,995.00        34.08%        55.07%

                           2017/12/31                                 2016/12/31
    项目     应收账款     占总资产的比     占营业收   应收账款账    占总资产的     占营业收入
             账面价值         例           入的比例    面价值           比例         的比例

名家汇        37,217.06         23.10%       56.11%     25,776.54        27.76%        62.00%

北京新时空    31,878.66         35.74%       35.94%     27,874.38        53.93%        46.37%

雪莱特        55,036.21         24.88%       53.66%     23,120.05        13.80%        28.42%

得邦照明      79,351.17         22.76%       19.68%     81,697.92        35.21%        25.33%

行业平均值            -        26.62%        41.35%             -        32.67%        40.53%

发行人        24,994.64        33.83%        52.04%     18,679.98        40.10%        45.78%

    资料来源: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数,
但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18 年末、2019 年 6 月末与行业平均值的差异已经减
小;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增加但低于行业平均值的增幅,
2019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已经低于行业平均值。

     2、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如下: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名家汇                            0.63                    1.81                   1.83               1.64

北京新时空                        1.06                    2.55                   2.62               2.40

雪莱特                            0.25                    0.89                   2.37               3.27

得邦照明                          1.86                    4.31                   4.72                4.11

行业平均值                        0.95                    2.39                   2.88               2.85

    本公司                        0.78                    1.65                   1.89               1.91

    资料来源: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入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之比,它是衡
量企业应收账款金额合理性的重要指标。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的应
收账款周转率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低,主要原因系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以及面
向的主要客户群体与其他上市公司有较大的差异,公司主要产品系道路照明产品,
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大中型国有市政企业,应收账款回款期相对较长。最近一
年一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近似于名家汇,高于雪莱特,低于得邦照明和北京
新时空。名家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本公司相似,主要因为名家汇主营业务以大中
型照明工程施工为其最主要的业务,客户集中于市政客户及大型国企,客户群体
特征和本公司相对来说更为接近。

     3、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对比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

                                                  2019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其中 2 年以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合计
                                                                                                  上合计

名家汇          65.76     16.50           9.50      4.82            1.02       2.40       100         17.74

雪莱特          41.14     25.87           9.41                                23.58       100         32.99

北京新时空      50.88     22.37          21.34      2.76            1.19       1.46       100         26.74

得邦照明        95.84      3.59           0.35                                 0.21       100          0.57

行业平均        63.41     17.09          10.15                                 9.36       100         19.51

发行人          50.90     31.93           7.17      5.08            1.70       3.22       100         17.16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对比如
下:
                                                                                      单位:%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其中 2 年以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合计
                                                                                       上合计

名家汇          64.98     13.23     12.60      5.53      1.31         2.35     100         21.79

雪莱特          57.36     19.75      6.55                            16.33     100         22.89

北京新时空      48.56     31.77     13.27      3.23      1.74         1.43     100         19.67

得邦照明        93.98      5.05      0.94                             0.02     100          0.97

行业平均        66.22     17.45      8.34                             7.99     100         16.33

发行人          48.51     30.67      8.58      7.13      1.07         4.04     100         20.82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对比如
下:

                                                                                      单位:%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其中 2 年以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合计
                                                                                       上合计

名家汇          41.48     32.82     15.33      4.77      2.77         2.83     100         25.70

雪莱特          88.09      4.62      3.70                             3.60     100          7.30

北京新时空      57.90     28.46      7.10      3.73      1.25         1.56     100         13.64

得邦照明        97.69      2.20      0.08                             0.03     100          0.11

行业平均        71.29     17.02      6.55                             5.13     100         11.69

发行人          65.24     17.15      9.53      2.43      1.72         3.94     100         17.62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对比如
下:

                                                                                      单位:%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其中 2 年以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合计
                                                                                       上合计

名家汇          52.18     26.30     11.46      5.00      3.65         1.42     100         21.52

雪莱特          71.47     10.92      8.57                             9.04     100         17.61

北京新时空      60.52      9.80     24.66      2.29      2.70         0.03     100         29.68

得邦照明        99.31      0.51      0.14                             0.04     100          0.18
行业平均     70.87   11.88   11.21                     6.04   100       17.25

发行人       57.69   27.16    6.35    2.91    4.54     1.35   100       15.15

    资料来源: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部分同行业公
司的账龄占比数据系指其账龄组合,未包含单项计提组合。

     从上表可以看出,主营业务以光源及照明产品生产销售为主的得邦照明应收
账款账龄总体较短,而主营业务以大中型照明工程施工为主的名家汇、北京新时
空应收账款账龄相对较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 1 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较同行
业可比公司较低,2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15.15%、17.62%、20.82%和
17.16%,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占比分别为 17.25%、11.69%、16.33%和 19.51%,
发行人 2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总体相当,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
分布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情况符合行业
特点。

     此外,客户群体相似、下游与公司较为接近的市政工程细分行业生态园林类
公司的文科园林、大千生态、花王股份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2 年以上应收账
款占比分别为 20.06%、32.44%、20.28%,其账龄分布特征与发行人较为相似。

     从账龄分布来看,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大部分集中在 2 年以内。根据合同约
定,客户通常采用按进度付款的方式,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比例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及双方采购谈判确定(各项目情况不同),通常工程完工经发包人及监理方竣工
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 50%至 70%(依具体合同而定),工程经审计决算后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对于城市照明
工程安装业务,工程的审计决算日期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通常有较长的时间跨度。
因此,城市照明行业特有的业务结算模式导致发行人部分货款或已完工部分工程
款未能及时收回,形成期末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 2
年以内的占比分别为 84.85%、82.39%、79.18%和 82.84%,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 80%左右账龄在两年以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安全合理。

     综上,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账龄较长主要受行业结算特点、客户回款
周期以及公司业务持续增加影响所致,发行人的应收账款情况符合行业特点,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回款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相关减值准备计提
是否充分合理

     (一)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市政建设,产品的最终用户基本为城市建设和
交通管理等政府部门,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主要系业主竣工审计结算手续复杂、款
项支付流程较长等因素导致。发行人的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政府单位、国有企业,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付款能力,不存在较大的回款风险。

     2019 年 4 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发布《2019 年全国减轻企
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于年底前进一步清理拖欠民营
企业及中小企业账款,相关政策的支持将进一步保障公司回款情况的改善。总体
而言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1、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发行人已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报告期内坏账准
备实际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收账款账面原值                     45,342.73             34,737.27            29,187.36            21,704.92

减:坏账准备                            6,803.64            5,742.27              4,192.72             3,024.94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8,539.09             28,995.00            24,994.64            18,679.98

计提占比                                15.00%                16.53%              14.36%               13.94%

     报告期各期末,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计提比例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1 年以内              5.00   1,154.00      16.96    842.59       14.67   953.26       22.74   626.09      20.70

1至2年               10.00   1,448.13      21.28   1,065.27      18.55   500.51       11.94   589.57      19.49

2至3年               30.00    975.12       14.33    893.98       15.57   834.39       19.90   413.70      13.68

3至4年               50.00   1150.58       16.91   1,237.87      21.56   353.93        8.44   315.98      10.45
4 年至 5 年      80.00         615.96    9.05          298.11      5.19       401.61      9.58      787.57         26.04

5 年以上        100.00    1,459.84      21.46         1,404.44    24.46   1,149.02       27.41      292.03          9.65

合计                      6,803.64      100.00        5,742.27   100.00   4,192.72      100.00   3,024.94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3,024.94 万元、
4,192.72 万元、5,742.27 万元和 6,803.64 万元。公司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
根据客户群体的财务状况及历史回收情况、历史发生坏账损失情况,制定了稳健
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此外,公司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较小,报告期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小。

       2、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

       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系根据公司过往的坏账损失情况、债务单
位的实际财务状况确定,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采用账龄分析法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计提比例(%)
       账龄
                     发行人                名家汇                北京新时空            雪莱特          得邦照明

 1-6 个月                                                                                 2
                          5                      5                   5                                        5
 7-12 个月                                                                                5

 1-2 年                  10                     10                   10                  10                  10

 2-3 年                  30                     20                   20                  30                  15

 3-4 年                  50                     50                   50

 4-5 年                  80                     80                   80                 100                  100

 5 年以上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

       通过将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发行人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进行
对比,可以看出,发行人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较名家汇及北京新时空相对更高,与
光源产品制造为主的雪莱特及得邦照明相比,账龄在两年内的计提比例差异不大,
总体而言,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为相似。

       3、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坏账准备占                                            坏账准备占
                 应收账款余                                         应收账款余           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额        应收账款余                                            应收账款余
                     额                                                   额                  额
                                                     额的比例                                              额的比例

名家汇            123,604.22        15,408.33          12.47%           100,201.68           13,282.18        13.26%
雪莱特             68,233.43            8,760.40       12.84%            54,844.61            6,962.33        12.69%

北京新时空         64,173.28        28,885.78          45.01%            67,741.57           27,472.94        40.56%

得邦照明          110,922.98            6,740.26        6.08%           101,001.80            6,142.00         6.08%
行业平均                   -                   -       16.30%                      -                  -       16.63%
发行人             45,342.73            6,803.64       15.00%            34,737.27            5,742.27        16.53%
                                 2017/12/31                                              2016/12/31

                                                    坏账准备占                                            坏账准备占
   项目      应收账款余                                            应收账款余           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额        应收账款余                                            应收账款余
             额                                                    额                   额
                                                    额的比例                                              额的比例

名家汇             44,228.30            7,011.24       15.85%            30,101.62            4,325.07        14.37%
雪莱特             36,057.60            4,178.94       11.59%            31,775.42            3,901.04        12.28%

北京新时空         59,455.71            4,419.50        7.43%            26,977.35            3,857.30        14.30%

得邦照明           84,373.83            5,022.67        5.95%            86,567.17            4,869.26         5.62%
行业平均                   -                   -        9.21%                      -                  -        9.66%
发行人             29,187.36            4,192.72       14.36%            21,704.92            3,024.94        13.94%

     由上表看,发行人坏账准备汇总计提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
备计提充分。


     (三)报告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最近三年一期应收账款余额期末综合回款比例如
下:
                                                                                        2019 年
年度/回款比率      2017 年度              2018 年              2019 年 1-6 月                       累计回款比例
                                                                                       7.1-12.11
2016 年度                      52.96%              11.74%                4.98%            2.68%              72.36%
2017 年度                           -              39.52%               10.54%            5.59%              55.65%
2018 年度                           -                   -               30.02%            9.63%              39.65%
2019 年 1-6 月                      -                   -                      -        26.25%               26.25%

    注:年度回款率=对应年度末应收账款本期(即期末对应年度)回款金额/对应年度末应

收账款账面金额;如 2017 年度回款比率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于 2017 年度的

回款金额/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金额;2018 年度回款比率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余额于 2018 年度的回款金额/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金额;2019 年 1-6

月的回款比率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于 2019 年 1-6 月的回款金额/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金额;2019 年 7.1-12.11 的回款比率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

于 2019 年 7.1-12.11 的回款金额/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依次类推各年度的

回款比率统计。


    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市政建设,产品的最终用户基本为城市建设和
交通管理等政府部门。发行人的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政府单位、国有企业,资信
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付款能力,不存在较大的回款风险。截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比率分别为 72.36%、55.65%、39.65%
和 26.25%,,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虽然期限较长,但均在持续回款中,结合公司
历史回款情况,并未发生较大金额的坏账核销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业务
结算模式、客户群体影响有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无较大不一致,符合公司
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客户主要为政府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从事市
政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客户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较大回款风险,且发行人已
结合历史情况制定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内可比上市
公司相似,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会计政策规定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

    2.5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与长期应收款总账及明细账、
相关销售合同和施工合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并访谈发行人相关
财务负责人;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项目对应的相关合
同,验收资料、收款凭证等,了解其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
有无财政保障等相关信息;访谈长期应收款对应客户,访谈企业相关业务人员了
解长期应收款对应项目的进度、回款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施工项目进行现场走访
等;查询长期应收款对应客户及其他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资信情况,核查并分
析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或信用异常情况;查询长期应收款对应客户的客户性质,对
于政府机关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查询其所在地区的财政收支情况;对报告期各
期末发行人主要客户及欠款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函证、实地走访;取得报告期内
发行应收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
售回款统计并抽查回款凭证,核查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取得报
告期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回款统计并抽查回款凭证,核查并分析发行人报告
期后回款情况;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与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对比,
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根据回款期限以及是否具有
融资性质作为划分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的依据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金额逐
年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的增长。应收账款增幅较快,余额较高,账龄较长
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业务结算模式、客户群体影响有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相比无较大不一致,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长期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由于长期应收
款对应客户均为政府部门或大中型国有企业,资信良好,不能回款风险较小,未
发现减值迹象。因此,对未到支付期的长期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与可比公司
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对于已到期长期应收款项,则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按照
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坏账计提依据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4、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账龄较长,主要受所处行业特点、业务
结算模式、客户群体影响,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
差异。发行人主要交易对方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较大回款风险,发行人的坏账
准备计提政策、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减值
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会计师核查后认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关于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具体划分情况,发行人根据回款期限以及是否具有融
资性质作为划分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的依据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应收
账款增幅较大、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与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与发行人所
处行业特点、业务结算模式、客户群体影响有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无较大
不一致,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对长期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由于长期应收款对应客户均为

政府部门或大中型国有企业,资信良好,不能回款风险较小,未发现减值迹象。
因此,对未到支付期的长期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
差异。对于已到期长期应收款项,则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按照坏账准备计提政
策计提坏账,坏账计提依据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4、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业务结算模
式、客户群体影响有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无较大不一致,符合公司业务实
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客户主要为政府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从事市政工程
建设的其他单位,客户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较大回款风险,且发行人已结合历
史情况制定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相
似,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会计政策规定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


问题三 关于专利纠纷。
    根据申请材料,截至目前,申请人与力士达存在 6 起专利诉讼纠纷,申请
人作为被告且涉及金额较大。此外,申请人 1 项专利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申请人涉及诉讼专利的种类、主要使
用范围、涉及的产品、是否涉及申请人的核心技术、对公司销售收入、净利润
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对申请人持续合法经营的影响;(2)申请人对专利等进行
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执行情况;(3)除上述专利诉讼案件
和专利无效宣告情形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被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异常
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申请人针对目前专利纠纷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4)结合前述情形,补充说明申请人在用的专利、核心
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本次发
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
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1 报告期各期申请人涉及诉讼专利的种类、主要使用范围、涉及的产品、
     是否涉及申请人的核心技术、对公司销售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对
     申请人持续合法经营的影响;
            回复: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发行人作为被告涉及的 6 宗专利诉讼,为原告力士达
     诉讼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力士达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发行人赔
     偿经济损失,不会对发行人本身专利的合法及有效性产生影响,上述专利纠纷的
     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涉诉产品所     诉讼金
序     原     被
                                   主要案由                   使用的发行     额(万     案件进展
号     告     告
                                                              人专利         元)
                                                                                      一审已判决,
                     贵州省凯里市滨江大道道路两侧安装         路灯(四叉五
      力      发                                                                      判决发行人
                     的路灯其主要外观特征与原告获得的         火金孺牛)
1     士      行                                                             100      赔偿 65 万元,
                     专 利权“ 灯( 金牛 )”(专 利号为 :   ZL201630218
      达      人                                                                      目前发行人
                     ZL201530538437.6)设计构成相似。         770.3
                                                                                      已上诉。
                     贵州省凯里市开元大道道路两侧安装
      力      发                                          路灯(云雀)
                     的路灯其主要外观特征与原告获得的                                 本案目前原
2     士      行                                          ZL201630219 100
                     专利权“灯(杜鹃四叉五火)”(专利号                             告已撤诉。
      达      人                                          235.X
                     为:ZL201530161299.4)设计构成相似。
                                                                                      一审已判决,
                     贵州省凯里市高新大道道路两侧安装
      力      发                                          路灯(芙蓉)                判决发行人
                     的路灯其主要外观特征与原告获得的
3     士      行                                          ZL201630219 330             赔偿 8.72 万
                     专利权“灯(花蕾四叉五火)”(专利号
      达      人                                          313.6                       元,目前发行
                     为:ZL201530101048.7)设计构成相似。
                                                                                      人已上诉。
                     贵州省凯里市金源大道道路两侧安装
                                                              路灯(祥云)
      力      发     的路灯其主要外观特征与原告获得的
                                                              ZL201630218             目前原告已
4     士      行     专利权“灯(锦绣玉兰四叉五火)”(专                    100
                                                              708.4 ( 已 失          撤诉。
      达      人     利号为:ZL201530079129.1)设计构成
                                                              效)
                     相似。
                     贵州省凯里市中昊大道道路两侧安装                                 一审已判决,
      力      发     的路灯其主要外观特征与原告获得的         路灯(海棠)            判决发行人
5     士      行     专利权“灯(金叶玉兰四叉五火)”(专     ZL201630218 330         赔偿 13 万元,
      达      人     利号为:ZL201530101366.3)设计构成       921.5                   目前发行人
                     相似。                                                           已上诉。
                     贵州省凯里市春晖大道道路两侧安装
      力      发                                              路灯(春兰)
                     的路灯其主要外观特征与原告获得的
6     士      行                                              ZL201630219 330         正在审理中。
                     专利权“灯(花团锦簇四叉五火)”(专
      达      人                                              232.6
                     利号为:ZL201530101037.9)设计构成
                相似。


        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上述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金额合计 1,290 万元,目前发
    行人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应诉,力证涉诉路灯产品侵权不成立。根据目前最新进展
    情况,上述 6 宗案件,其中第 2、4 项两宗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第 1、3、5 项
    一审判决分别判决发行人赔偿原告 65.00 万元、8.73 万元及 13.00 万元,合计判
    决的赔偿金额为 86.73 万元,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发行人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 6 项正在等待一审判决,涉诉
    金额 33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0.52%,占比较小,不会对
    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为原告力士达诉讼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外观专利,力士达
    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不会对发行人本身专利的合法及有效性
    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合法经营。且上述专利系发行人为实施“凯里经济
    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 以下简称“凯里路灯项目”)所申请的外观专利,
    根据该专利生产的路灯产品仅适用于凯里路灯项目,除凯里路灯项目之外,发行
    人不会生产该等路灯产品应用于在别的项目中,上述外观专利不属于发行人核心
    专利,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极少使用,即使上述涉诉路灯侵权成立,发行人
    被责令停止侵权,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发行人
    持续合法经营。

        报告期内已经结案的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专利纠纷案件情况如下

                                                                 涉诉产品所
序号    原告      被告                   主要案由                使用的发行    案件结果
                                                                   人专利
               凯里经济开     2017 年 7 月,公司作为第三被告,
               发区城乡管     与第一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
               理局、江苏承   理局、第二被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
                                                                 路灯(金枝)
        力士   煦电气集团     有限公司因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路                  驳回原告
1                                                                ZL201630218
        达     有限公司、四   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中安装的路                  请求。
                                                                 924.9
               川华体照明     灯,与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
               限公司         相近似引发纠纷而被起诉。
        力士   凯里市公共     2017 年 7 月,公司作为第三被告,   路灯(莲漪) 判决发行
2
        达     照明管理中     与第一被告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     ZL201630218 人赔偿 80
           心、江西申安   心、第二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     918.3(已失   万元。
           亚明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因在“凯里市城市道路     效)
           技有限公司、   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中安装、使用
           四川华体照     的路灯涉嫌侵犯贵州力士达照明科
           明科技股份     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其起
           有限公司       诉。


           洪雅县住房     2017 年 7 月,公司作为第二被告,
           和城乡规划     与洪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涉诉产品非
           建设局、四川   因在眉山市洪雅县秀文路四段路段                   原告已撤
3   孔玮                                                     发行人专利
           华体照明科     上共计发现 76 盏侵权路灯,涉嫌侵                 诉。
                                                             产品
           技股份有限     犯孔玮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被其起
           公司           诉。
           眉山市彭山
           区住房和城     2017 年 7 月,公司及子公司华体安
           乡规划建设     装作为第二及第三被告,与第一被
           局、四川华体   告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涉诉产品非
                                                                           原告已撤
4   孔玮   照明科技股     设局,因在眉山市彭山区岷江第二     发行人专利
                                                                           诉。
           份有限公司、   大桥路段上共计发现 40 盏侵权路     产品
           成都市华体     灯,涉嫌侵犯孔玮外观设计专利而被
           灯具安装工     其起诉。
           程有限公司
           丹棱县住房
           和城乡规划
           测绘建设局、
                          2017 年 7 月,公司及子公司华体安
           四川新力光                                                      判决被告
                          装作为第三及第四被告,与第一被
           源股份有限                                                      四川新力
                          告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     涉诉产品非
           公司、四川华                                                    光源股份
5   孔玮                  局、第二被告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     发行人专利
           体照明科技                                                      有限公司
                          限公司,因在丹棱县内道路上共计     产品
           股份有限公                                                      赔偿 9.28
                          发现 300 多套侵权路灯,涉嫌侵犯孔
           司、成都市华                                                    万元。
                          玮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其起诉。
           体灯具制造
           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
                          2018 年 7 月,公司作为第一被告,
           四川华体照
                          与第二被告贵州黔西经济开发区管
           明科技股份
                          理委员会,因在“G212 黔西县大锡    涉诉产品非
           有限公司、贵                                                    驳回原告
6   孔玮                  至甘棠公路改建工程”指示牌结束     发行人专利
           州黔西经济                                                      请求。
                          这一段上发现 376 盏侵权路灯,涉    产品
           开发区管理
                          嫌侵犯孔玮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其起
           委员会、
                          诉。
    珠海   洛阳市住房     2018 年 2 月,公司作为第三被告,   涉诉产品非    双方达成
7   金晟   和城乡建设     与第一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行人专利    和解,原告
    照明   委员会、洛阳   委员会、第二被告洛阳市市政道桥     产品          已撤诉。
       科技   市市政道桥      工程项目有限公司,因在洛阳市老
       有限   工程项目有      城区新街口南段跨洛河大桥、王城
       公司   限公司、四川    路下穿古城路隧道南开与北口发现
              华体照明科      115 盏侵权路灯,涉嫌侵犯原告外观
              技有限公司      设计专利而被其起诉。

    上述诉讼案件均为外观涉及专利侵权产生的纠纷,目前均已结案,其中 3
起案件由原告撤诉,2 起驳回原告请求,1 起判决其他被告方赔偿,1 起判决发
行人赔偿 80 万元,判决结果未对发行人的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发
行人持续合法经营。其中涉诉产品所使用的专利系发行人为实施“凯里经济开发
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根据该专利生产的路灯产品
仅适用于凯里路灯项目,除凯里路灯项目之外,发行人不会生产该等路灯产品应
用于在别的项目中,上述外观专利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极少使用。

    报告期上述涉诉产品所使用的 8 项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产品销售收入、净利
润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
    时间               收入                                毛利           占公司毛利比重
                                          的比重
   2016 年               3,211.77              7.97%         1,639.86             12.96%
   2017 年                        -                -                  -                -
   2018 年               1,238.66              2.38%             658.75            3.59%
2019 年 1-6 月                    -                -                  -                -
    合计                 4,450.43              4.82%         2,298.61              7.42%

    报告期发行人涉诉产品产生的收入及毛利为凯里路灯项目产生,凯里路灯项
目目前已基本完工,涉诉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持续影响,上述发行人作为被
告的专利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2 申请人对专利等进行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执行情
况;
    回复:
    公司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为了对专利等进行有效管理,发行人
制订了《保密管理制度》、《技术成果专利保护内部申报管理办法》、《专利管
理—作业指导书》、《知识产权手册》、《商标管理控制程序》、《专利获取与
维护控制程序》、《著作权管理控制程序》及《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及争议处理控
制程序》等在内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对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风险、
争议、信息管理等各方面的流程进行规范,并将各流程嵌入 OA 进行信息化管理,
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并于 2017 年被认定为“国家知
识产权优势企业”,于 2018 年通过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
号:18118IP1690R0M)认证。
    《保密管理制度》对公司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知识产权档案集中
管理、保密、保护、考核与奖惩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制度明确规定设计、
研发和人力资源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建立经济责任制,使
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员工在职期间的职业发明创造所有权归属于公
司;研发、设计类员工需与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公司员工及因业务
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公司订立对应的《保密协议》。
    《技术成果专利保护内部申报管理办法》、《专利管理—作业指导书》对公
司的专利研发、专利申报、专利后续管理、纠纷处理,专利的评估、查新、检索、
备案、成果归属判定以及在专利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发行人法务部负责公司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
管理工作;设专人定期与研发与设计中心、外部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接,辅
助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定期更新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管理知识产权相
关档案;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和学习工作,申报并管理知识产权的其它工作
等。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19CDA50141),并通过对
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发行人对专利等进行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被
有效执行。
    综上,发行人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已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管
理机制,发行人对专利等进行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被有效执行。
     3.3 除上述专利诉讼案件和专利无效宣告情形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被第三
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申请
人针对目前专利纠纷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回复:
     一、发行人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情况
     除了发行人与力士达存在专利诉讼纠纷(详情参见本题 3.1 问)及发行人 1
项专利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公司于近期收到 2 宗他人对发行人专利提起无效宣
告申请的受理通知书,除作为被告的专利诉讼及专利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发行人另有 57 宗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专利被他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的案件情
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正在被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
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情况如下:

                专
序   申请无效   利
                               请求事项                           进展
号   请求人     权
                人
                                                    2019 年 6 月 5 日,广州市立乔照
                                                    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
                     广州市立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发行
     广州市立
                发   司针对发行人专利“灯(玉兰), 人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专
     乔照明科
1               行   专利号:ZL200930109818.7”向 利号:ZL200930109818.7”无效,
     技股份有
                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现申请人已撤回原申请,并于
     限公司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9 年 9 月 2 日重新提起无效申
                                                    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正在审理中。
                                                      2019 年 10 月 20 日,王成向国家
                     王成针对发行人专利“灯(玉兰),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
                发
                     专利号:ZL200930109818.7”向 发行人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
2    王成       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号:ZL200930109818.7”无
                人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效,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正在审理中。
                     王成针对发行人专利“灯(玉兰    2019 年 10 月 20 日,王成向国家
                发
                     四 叉 五 火 ) , 专 利 号 :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
3    王成       行
                     ZL201030177169.7”向国家知识    发行人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
                人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    四 叉 五 火 ) , 专 利 号 :
                   宣告请求。                  ZL201030177169.7”无效,目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正在审理中。

    广州市立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
专利号:ZL200930109818.7”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关于“授予专利
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之
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前述涉案专利
无效。该案件已开庭,原告于开庭后撤回原申请,并以“灯(玉兰),专利号:
ZL200930109818.7”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
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
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
中”之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2 日重新提起无效申请。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在审理中。发行人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
专利号:ZL200930109818.7”已被他人多次提起无效申请,均由申请人撤回无
效申请或由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定该专利有效并决定予以维持。

    王成针对发行人专利“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玉
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的无效宣告请求正在审理中。

    上述诉讼案件涉及发行人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专利为“灯(玉兰),专利号:
ZL200930109818.7”、“灯(玉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
两个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已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有效期届满,且“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
已被他人多次提起无效申请,均由申请人撤回无效申请或由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
定该专利有效并决定予以维持。“灯(玉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
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将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有效期届满。发行人已委托专业的专
利代理机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意见进行答辩,以
维持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即使发行人“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玉兰四叉五火)
(专利号:ZL201030177169.7)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第 47 条第 2 款关
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
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
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灯(玉兰),专利号:
ZL200930109818.7”的无效宣告对发行人之前的相关经营行为无溯及力,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两个外观专利为公司文化定制类路灯产品所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且两项
专利申请时间较早,无效申请中列举的构成相似的专利证据均已有效期届满,发
行人生产的产品不会侵犯所列举专利的专利权。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申请多项专利,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拥有的现行有效的专利共计 437 项,其中发明专利 8 项,实用新型专利
75 项,外观设计专利 354 项,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路灯(神鸟之翼)(专利号:
ZL201430067353.4)、路灯(锦花-02(专利号:ZL201530013878.4)、路灯(锦
花 -03 )( 专 利 号 : ZL201530013876.5 )、 路 灯 ( 锦 花 -01 )( 专 利 号 :
ZL201530013877.X)、路灯(锦簇)(专利号:ZL201730017293.9)、路灯(含笑)
(专利号:ZL201230606406.6)、路灯(金荷罗裙)(专利号:ZL201430258898.3)
等可替代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玉兰四叉五火)(专利
号:ZL201030177169.7)用于文化定制类路灯专利产品生产。近年来,随着智慧
城市建设的逐步推进,智慧路灯及智慧物联网杆应用于智慧城市的趋势越来越明
显,公司不断加大智慧路灯业务的拓展,相继完成多功能智能杆(多杆合一)产
品研发、智慧流光、雅典娜、智慧新叶、智慧桂冠等智慧路灯产品研发,并申请
路 灯 ( 雅 典 娜 )( 专 利 号 : ZL201830223855.X )、 路 灯 ( 流 光 )( 专 利 号 :
ZL201830223859.8)、路灯(桂冠)(专利号:ZL201630567962.5)等多项智慧路
灯外观设计专利。故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玉兰四叉五
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合法经营。

     2、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
     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合计 57 宗,除一起涉及商号被
侵权外,均为发行人因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提起诉讼,其中以各种类型的玉兰灯
被侵权为主。上述案件由于发行人为原告,即便发行人败诉,除诉讼费用外,发
行人不需要承担其他费用或赔偿责任。因此,该等诉讼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专利纠纷频繁发生的原因主要由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行业特点以及发
行人在行业的地位决定。公司所处行业为城市照明行业,整个城市照明行业表现
出中小型企业数量多、规模企业相对较少、企业集中度低、产品差异性弱的特点。
公司系国内城市照明行业的知名企业之一,公司于 2017 年进入“大照明全平
台”、“2016 年中国 LED 照明灯饰行业 100 强组委会”组织的“2016 百强榜”
名单,“华体照明”已经成为我国西部城市照明领先品牌,且公司在城市文化照
明产品的独特设计使公司在文化定制的道路上走在了行业前列,并已形成品牌优
势,成为行业中文化定制的领军者。因此,行业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模仿发行人专
利产品。
    目前,就发行人作为原告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方对发行人的专利侵权
未对发行人的销售及经营业绩造成严重损失。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
通过公司法务部及外聘律师对存在侵害公司专利的行为及时主动维权。
    二、针对目前专利纠纷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1、就发行人作为原告的专利纠纷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发行人被侵权涉及的专利纠纷频繁发生的原因主要系由发行人所处行业的
行业特点以及发行人在行业的地位决定,公司所处行业为城市照明行业,整个城
市照明行业表现出中小型企业数量多、规模企业相对较少、企业集中度低、产品
差异性弱的特点。而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城市照明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实施,
并通过与国内多家高校的交流与合作,在行业内逐渐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核
心竞争力,并已形成品牌优势,因此,行业内众多的中小企业具有模仿发行人专
利产品的冲动。就发行人被侵权涉及的专利纠纷,发行人拟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由法务部门和技术研发中心
设置专人专岗,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合理有效的专利申请和管理,
运用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加强自我保护,维护公司权益不受侵害,不断
提高公司商标、商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和辨识度,打击
假冒侵权产品。
    (2)收集或委托收集其他单位或个人假冒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
通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近似商标、侵权专利提
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商标、商号、专利的保护,避免近似
商标在相关产品上对公众的混淆和误导,防止其他生产厂商仿冒或违规使用公司
专利。
    (3)由法务部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产品和侵权行为进
行日常巡检、专项排查和监督管理,加强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合作,
通过展开联合行动,实现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环节的全面治理,并提请有权机关对
假冒产品及侵权品牌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处罚。
    (4)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对假冒侵权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发行人保持领先文化定制设计的同时持续加强 LED 照明产品及智能照
明管理系统领域的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被模仿
的技术壁垒。
    基于上述,发行人拟采取的上述应对措施有效。
    2、就发行人作为被告涉及的专利纠纷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就发行人侵犯第三方专利权涉及的专利纠纷,发行人拟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建立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及专利申请策略,发行人生产、
销售及安装的路灯产品尽量使用发行人已获得了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2)建立健全专利保密管理制度,尤其加强对正在申请专利的保密管理,
防止相关研究开发成果泄露;
    (3)加强对新研发的路灯产品的专利检索,对专利的检索资料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判断产品是否有专利侵权风险,若新研发的路灯产品存在侵权风险的,
则不得进行开发、生产、销售及安装;
    (4)由发行人法务部门和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具体知识产权管理事项职能,
负责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专利
申报、审批、管理和维持工作规程,并负责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及处理可
能的专利纠纷。
    基于上述,发行人拟采取的上述应对措施有效。
    3.4 结合前述情形,补充说明申请人在用的专利、核心技术等重要资产或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回复:
    一、发行人核心专利、核心技术等重要资产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
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之日,公司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8 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75 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354 项。上述专利都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
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之日,上述 437 项专利权中有 1 项外观设计专利【即灯(玉
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正在被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另有 1 项已有效期届满的外观设计专利“灯(玉
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正在被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发行人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玉
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被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中“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
已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有效期届满,且“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
已被他人多次提起无效申请,均由申请人撤回无效申请或由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
定该专利有效并决定予以维持。“灯(玉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
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将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有效期届满。发行人已委托专业的专
利代理机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意见进行答辩,以
维持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即使发行人“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玉兰四叉五火)
(专利号:ZL201030177169.7)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第 47 条第 2 款关
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
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
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灯(玉兰),专利号:
ZL200930109818.7”的无效宣告对发行人之前的相关经营行为无溯及力,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两个外观专利为公司文化定制类路灯产品所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且两项
专利申请时间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申请多项专利,截至本告知函回复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现行有效的专利共计 437 项,其中发明专利 8 项,
实用新型专利 75 项,外观设计专利 354 项,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路灯(飞天玉
兰)专利号:ZL201730046122.9)、路灯(神鸟之翼) 专利号:ZL201430067353.4)、
路灯(锦花-02(专利号:ZL201530013878.4)、路灯(锦花-03)(专利号:
ZL201530013876.5)、路灯(锦花-01)(专利号:ZL201530013877.X)、路灯(锦
簇)专利号:ZL201730017293.9)等可替代灯(玉兰) 专利号:ZL200930109818.7)、
灯(玉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用于文化定制类路灯专利产
品生产。

    近年来,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逐步推进,智慧路灯及智慧物联网杆应用于智
慧城市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公司不断加大智慧路灯业务的拓展,相继完成多功能
智能杆(多杆合一)产品研发、智慧流光、雅典娜、智慧新叶、智慧桂冠等智慧
路灯产品研发,并申请路灯(雅典娜)(专利号:ZL201830223855.X)、路灯(流
光)(专利号:ZL201830223859.8)、路灯(桂冠)(专利号:ZL201630567962.5)
等多项智慧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故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
(玉兰四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合法经营。

    综上,“灯(玉兰),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灯(玉兰四叉五火),
专利号:ZL201030177169.7”被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
宣告请求不会导致发行人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在用的专利、核心技术
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
诉讼、仲裁共计 69 宗。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 64 宗(其中,57 宗系发行
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 宗系发行人作为被告被起诉,3 宗系发行人专利被他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涉及货款纠纷的 3 宗,涉及劳动
纠纷的 2 宗。
    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详见
本题 3.1、3.3。
    涉及货款纠纷均为发行人请求被告支付的货款、违约金等,系发行人正常经
营活动所产生,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公司已按照既定的坏账准备政策计提了相应的
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后涉及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小,上述诉讼不会对发
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涉及劳动纠纷案件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存在的其他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诉讼、仲裁不会对发行人的
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3.5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诉、仲裁情况,核查了报告期诉讼、仲裁相关资料,包括立
案文件、起诉状、上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讼诉相关的资料,了解发行人诉讼
仲裁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知识产权及合同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取得发行人
出具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永
中和出具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XYZH/2019CDA50141),核查发行人知识产权等相关内部控制的建设及
执行情况;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以及知识产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专利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已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
机制,发行人对专利等进行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被有效执行。
    3、发行人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且针对目前专利纠纷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有效。
    4、发行人在用的专利、核心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
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存在的其他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诉讼、仲裁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
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专利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对专利等进行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被有效执行。
    3、发行人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且针对目前专利纠纷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有效。
    4、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灯(玉兰四
叉五火),专利号:ZL201030177169.7”被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不会导致发行人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其他的重要
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本次发
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
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问题四 相关说明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的
《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
知》对公司的影响,是否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
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网报道,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
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 以
下简称“通知”),要求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
子工程”问题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深化学习教育,抓好自查评估,认真
整改规范,加强督促指导,从严从实抓好整治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指出,近年来,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搞劳民伤财的“政
绩工程”、“面子工程”,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城镇建设中
都有所发现,不仅造成国家财力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助长弄虚作假、奢侈浪
费的不良风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量力而行推动城市建设和各
项事业,把财力真正用到发展和民生急需领域,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城市建设
的重点,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强调,要抓好自查评估,认真整改规范。必要的亮化工程可以搞,但要
从实际出发。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开展排查和整改,结合主题教育调查研
究、检视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地景观亮化工程等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梳
理评估,看是否存在违背城镇发展规律、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超出地方财力、
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违规
建设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
景观亮化工程,要分类指导,防止在整改中一拆了事,不要造成新的浪费。

    二、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对发行人的影响

    1、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对景观照明行业的影响
    2016 年的杭州 G20 峰会以来,各地政府对夜游经济需求快速增加,景观照
明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进而出现部分脱离实际、
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在此背景
下,通知提出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是景观照明行业在高温状态下的刹
车,一方面减缓目前景观照明行业快速发展的势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景观照明
行业未来的发展,原先高速增长的势头可能有所放缓,但适度的景观亮化工程仍
然存在需求。

    通知强调,必要的亮化工程可以搞,但要从实际出发,看是否存在违背城镇
发展规律、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超出地方财力、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政绩工
程”、“面子工程”。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景观亮
化工程,要分类指导,防止在整改中一拆了事,不要造成新的浪费。由此可见,
适当的亮化、夜景美化,能够促进社会进步,满足老百姓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美好生活向往,是符合国家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的。此次通知,并不是禁止夜景
亮化,只是针对“过度化”的景观亮化项目提出健康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通知提出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会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发
展,推动景观照明向更加精细化、更加健康有序的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变。

    通知强调,要把“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起来,着眼长效、立足规范,
围绕动议、规划、审批、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政绩工
程”、“面子工程”。此次通知,是迎合政府去杠杆,严控地方城市财政支出,
不做面子工程,而是把景观照明作为民生工程来实施,从项目规划、审批,都要
符合要求和规范,项目与地方财力相匹配,同时以前的景观亮化工程应收账款账
期长等问题会得到缓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景观照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推动
行业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城市照明综合服务提供商,专注于城市照明领域的方案规划设计、产
品研发制造、工程项目安装、智慧路灯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并致力于成为城市
文化照明和绿色照明的领导者。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
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又细分为道路照明及景
观照明。本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城市道路照明产品销售及其安装,道路照明能
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保障交通安全、提高
交通运输效率,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质量,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惠民工程,区
别于景观楼宇夜景亮化工程,不属于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不属于
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通知提出整治的“景观亮化工程”过
度化对公司业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方案规划设计        53.96     0.17        199.88        0.38      273.32       0.57      83.69        0.21

产品研发制造    14,188.23    45.67      36,736.13      70.66    36,388.78     76.55   35,804.41      88.90

工程项目安装    16,478.92    53.04      13,392.00      25.76     9,390.50     19.75    2,982.67       7.41

运行管理维护
                   348.95     1.12       1,660.67       3.19     1,483.25      3.12    1,405.44       3.49
  及其他
   合计         31,070.07        100    51,988.68     100.00    47,535.86    100.00   40,276.22     100.00


       方案规划设计、产品研发制造、运行管理维护及其他业务中主要集中在道路
照明领域,通知提出整治的“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不会对上述业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工程项目安装业务中包含部分景观亮化工程,公司报告期内景观亮化工程产
生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景观亮化工程收入            10,322.76                5,144.24            5,860.15             1,490.24
主营业务收入                31,070.07               51,988.68           47,535.86         40,276.22
占比                          33.22%                   9.89%                12.33%              3.70%
       2019 年 1-6 月公司景观亮化工程收入占比较高主要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体
安装在 2019 年 1-6 月完成“2019 年世警会双流区整治提升工程(光彩工程)建
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确认收入 6,168.99 万元所致。

       报告期公司景观亮化工程收入地域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分布           报告期景观照明工程收入           占比
陕西省西安市                                   7,627.23               33.43%
四川省成都市                                   6,524.42               28.59%
陕西省韩城市                                   2,855.30               12.51%
四川省阿坝州北川县                             1,063.93                4.66%
安徽省界首市                                   1,015.39                4.45%
四川省遂宁市                                    909.69                 3.99%
湖北省潜江市                                    703.69                 3.08%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                              682.63                 2.99%
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                              474.80                 2.08%
四川省阿坝州庐山县                              310.68                 1.36%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301.82                 1.32%
四川省峨眉山市                                  186.29                 0.82%
陕西省咸阳市                                    161.53                 0.71%
总计                                          22,817.38              100.00%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景观亮化工程主要集中在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
都市及陕西省韩城市,上述三个城市占比合计为 74.54%。西安市、成都市均为
省会城市,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中国旅游胜
地,同时具备较强经济实力;韩城市为陕西省渭南市代管县级市,韩城市是中华
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也是史圣太史公司马迁的故乡,韩城市被评为 2019 年度
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西安市、成都市、韩城市为省会或百强县市,不属于通
知强调的“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具备较强综合实力。

       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公司景观亮化工程业务将会受到
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景观亮化工程不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且公司大部分景观亮
化工程分布在西部中心城市或百强县市,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
化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政策及市场风险”披
露风险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增速放缓的风险

    城市照明行业主要为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领域提供照明产品设计、生
产、照明工程安装及运行管理维护服务。下游各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动态
势以及城市化推进速度对我国城市照明行业市场需求构成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国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连创历史新高,且增速较快,其中2017
年度更是达到了19,327.61亿元。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不利变化或国家政策因素
致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尤其是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景观照明、智慧城市领域增速
放缓,城市照明行业市场需求增速将放缓或下降,这将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
影响,并导致公司业绩可能出现波动的风险。”

    三、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1、募投项目简介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本次建设
的锦城智慧绿道项目系在已建成的锦城绿道基础上实施智慧建设,包括基础设施
投资建设、软件、云服务平台三大部分,将聚焦于打造“一中心、两平台”集约
化的智慧锦城绿道城市综合体,其中包含一个大数据中心及物联综合控制中心、
智慧绿道管理平台和绿道综合服务平台,旨在实现便民服务及绿道管理的智慧化
应用。

    锦城智慧绿道项目,通过打造智能物联网与大数据中心,构建智慧绿道综合
服务平台和综合管理平台,为绿道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基础建设。并在此基
础上,将锦城智慧绿道项目打造成一个完整的公园城市智慧体系,成为成都新经
济应用场景的最佳实践。

    面对出行的市民游客,锦城智慧绿道项目从吃住行游娱购等角度提供全方位
的综合性服务。通过一部手机,满足市民游客的多样化需求。在旅游前,游客便
能够通过手机提前熟悉景点状况,规划好旅游线路;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可以通
过场馆线上预约,告别排队拥挤、等待时间长等状况,然后通过订制地图,快速
导航导览各类景点,从线上到线下,充分体验绿道文化、体育、商业和农业等服
务;而在旅游结束后,游客依然可以享受购物、申请电子发票、无条件退款等服
务,同时还可对出行中遇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

    针对商家,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将助力各商家实现智慧管理,推动绿道区域商
业智能高效持续运营,降低运营成本。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将帮助线下商家引流获
客,通过游客大数据分析,帮助企业商家并针对不同游客制定合适的营销活动,
从而实现精准营销提升业绩。

    而对政府来说,锦城智慧绿道项目通过前端高度集成的智慧灯杆,搭载智能
路灯、多媒体发布、无线 AP、一键报警、5G 微基站及多种功能,将信息传输到
统一的大数据中心平台进行控制、管理和联动。有关部门能够全面精准的实时洞
察绿道各个区域、景点、商业的客流等情况,出现任何问题,有关部门都能通过
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中心,第一时间针对性地响应和联动,大幅度提升了各层级
管理者对城市的协调管理能力和绿道的服务能力。

    此外,锦城智慧绿道项目还将采用创新性的新技术、新模式来运营,引入包
括智慧零售、生态农业、文创 IP、体育公益在内的新服务、新业态,助力绿道
实现可持续发展。

    锦城智慧绿道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实现成都市民幸福感的提升及成都市城
市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成都市旅游业的发展,该项目是不断增强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惠民生项目,不属于通知提出的过度化的
“景观亮化工程”。

    2、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成都市为四川省省会城市,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
名城,拥有都江堰、武侯祠、杜甫草堂、金沙遗址等名胜古迹,是中国优秀旅游
城市。2018 年,成都市 GDP 跻身全国城市排行榜前十名,具有较强经济实力。
    成都市正大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高起点规划建设天
府绿道,构筑起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在公园城市里诗意栖居的生
活场景,将成都市建设成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天府绿道建设,是将成都市建设成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的重大支撑性工程之一,
天府绿道建设同时列入成都市及四川省重点项目,天府绿道将以“一轴两山三环
七道”为主体骨架搭建绿网,构建生态区、绿道、公园、小游园、微绿地五级城
市绿化体系。锦城绿道位于成都中心城区绕城高速两侧各 500 米范围及周边 7
大楔形地块,是天府绿道体系“三环”中的重要一环。目前锦城绿道首期道路及
绿化等基础建设已完成,公司将在此基础上与联合体成员共同组织实施绿道的智
慧化建设。

    锦城智慧绿道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实现成都市民幸福感的提升及成都市城
市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成都市旅游业的发展,该项目是不断增强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惠民生项目。锦城智慧绿道项目不属于通
知提出的过度化的“景观亮化工程”;不属于违背城镇发展规律、超出资源环境
承载力、超出地方财力、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通
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研读了人民网关于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
印发《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
通知》的报道,认真学习通知相关精神,并查阅了报告期发行人工程安装项目明
细,分析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保荐
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阅了本次
募投项目相关招标文件与合同协议,分析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
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城市道路照明产品销售及其安装,道路照明能
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保障交通安全、提高
交通运输效率,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质量,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惠民工程,区
别于景观楼宇夜景亮化工程,不属于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不属于
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通知提出整治的“景观亮化工程”过
度化对公司业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公司景观亮化工程业务将会
受到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景观亮化工程不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且公司大部分景
观亮化工程分布在西部中心城市或百强县市,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
过度化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锦城智慧绿道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实现成都市民幸福感的提升及成都市
城市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成都市旅游业的发展,该项目是不断增
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惠民生项目。锦城智慧绿道项目不属于
通知提出的过度化的“景观亮化工程”,不属于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政绩工程”、
“面子工程”;不属于违背城镇发展规律、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超出地方财力、
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通知提出的整治“景观亮化
工程”过度化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华体照明公
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华体照明公开发行可
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




    保荐代表人:
                            肖凤荣                           苏   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告知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告知函回复报告的全
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
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告知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签名: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