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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华新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8-01-0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7〕1731 号”核准,上海晶
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于 2017 年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34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579.7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567.2571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012.5229 万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作为晶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法规规定,担任晶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现将
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计刚、刘慧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7 年 12 月 27-29 日

    (四)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17 年度

    (五)现场检查人员
     计刚、张天骁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晶华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

     2、查看和复印公司账簿、原始凭证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3、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4、查看持续督导期间内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

     5、查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晶华新材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经营状况等。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通过访谈晶华新材主要管理层成员、查阅公司章程、三会制度及持续督导期
间的会议资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财务报告进行检查,保荐机构
认为:晶华新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已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主要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通过现场查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晶华新材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文
件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
项,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通过查阅晶华新材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
况,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关联交易资料,对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
晶华新材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能够独立有效运行,不存在关
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账、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的凭证材料和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与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通过现场查阅持续督导期间有关协议和凭证材料以及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对晶华新材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晶华新材已对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间晶华新材
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严
格履行各项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晶华新材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
保荐机构与晶华新材主要管理层及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和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
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亦能给予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2017 年度晶华新材公司治理与内部
控制较为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完整;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
在违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严格履行有
关承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未来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计刚刘慧娟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