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晶华新材: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04-18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期货业务,只以规避生产经营所
需原材料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
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期货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产品和原材料以及
与原材料品种、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的数量,期货持仓量
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
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
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
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
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参考公司需要进行期货业务的具体数量及期货平仓、交割业务的需求,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10%,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工作小
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制订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开展套期保值工作。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采购部负责人组
成,公司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套期保值业
务情况,提交本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包括具体品种、数量等,开展本年度的套期
保值具体工作。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采购中心是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操作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同
时负责现货采购。
    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
流向及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三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操作思路,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现货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起草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报期货套期保值工
作小组审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将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审
批权限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至少应包括
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额度、市场分析和风险对策等。采购中心必须严
格按照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果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
调整,应将调整后的方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执行。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织执行。采
购中心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提交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审批。套期保值方案应明确套保种类、价格和数量、期现指定关系、所需资金、
运行周期、套保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一) 采购中心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报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审批。超
出董事长、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权限范围的方案,还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二) 所有超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金额以外的采购必须由采购中心编制
包含交易目的、交易方案、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运行周期、风险因素、
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方案和套保方案提交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48小时内回复。方案通
过后,相关部门方可操作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按月将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按月将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出具期现套
保结果报表等情况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按月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现货、期货市场行情分
析情况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按季将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等情况向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工作小组,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及时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
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
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1、董事长及时召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
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操作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每月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提交上月套期
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
果等。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
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计划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
计核算台帐并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
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档案实行分级保存、公司统一管理的制度。公司
负责保管的档案资料包括:
    期货业务开户文件;
    期货业务授权文件;
    各类套期保值计划;
    各类内部报告、发文、批复等。
    物资采购部除上述资料外,还应保存:
    交易合同;
    交易结算资料;
    交易内部单据。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至少保存十年。期货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信
息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
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
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
经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原管理办法
及相关制度同时废止,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