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关于收到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2018-07-11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3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或“上
海晶华”)日前收到松江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按日处罚)》(松环保改字[2018]第 175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松环保听告字[2018]第 126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7 月 8 日,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公司两台生物
质颗粒锅炉废气进行监测,报告 ZX180114 显示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
428mg/N.m(锅炉型号:YLW-7000T)和 485mg/N.m(锅炉型号 SZL10-1.25-T),
均超过了 DB31/387-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1 中 150mg/m的限值。
2018 年 7 月 9 日区环保局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按日处
罚)》(松环保改字[2018]第 175 号),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
同日区环保局又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松环保听告字[2018]第 126
号),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
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决定:1、罚款人民币柒拾万
元整;2、停产整治;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目前公司尚未
接获最终处罚决定书。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部门根据区环保局的要求及时组织
整改。公司将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区环保局,争取早日恢复正常
生产,预计于7月20日完成整改。具体复产日期以区环保局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
日为准。同时公司加快正在开展的搬迁工作,争取在8月30日之前完成搬迁。
截止2018年7月9日,上海晶华现有产能为1400万平方米/月,生产经营情况
如下:
上海晶华胶粘新 上海晶华胶粘新 母公司占合
销售收入
材料股份有限公 材料股份有限公 并数据的比 是否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司(母公司) 司(合并数据) 重
2017 年度 361,317,878.42 727,532,240.58 49.66% 已经审计
2018 年 1-3 月份 84,602,978.79 173,581,741.82 48.74% 未经审计
整改期间,公司在手的销售订单由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和广东晶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销售影响较小。公司将采
取积极落实整改以及加快原有搬迁计划的措施,降低此次事件给公司生产经营带
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
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会依照相关规定对此次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