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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3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太平洋石
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签署石英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意见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红派息方案:以 2017 年末公
司总股本 337,338,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 33,733,800 元。根据《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因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由 5.77 元/股调整为 5.67 元/股;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
    二、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何承斌、杨静、王荣燕、马行星、仲龙飞等 5 人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41,400 股限制性股票
拟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67 元/股。
    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
们同意董事会关于拟回购注销上述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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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签署石英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智义承喜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石英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促进公司围绕石英产业链条在上
下游领域的投资布局,有利于储备优质石英产业资源,推动石英资源整合,将有
助于实现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的目的。另外,公司作为投资者可以分享投资回报,
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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