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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5-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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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成
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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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30 天,
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
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15 天,
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包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
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15 天,
将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
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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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
运作项目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
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也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发出,临
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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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
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
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
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
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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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审议
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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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
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日起的两
个工作日内,将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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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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