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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5-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人选。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
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
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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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
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
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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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
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选择和审
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管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若本人不同意,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
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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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
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
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
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也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发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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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
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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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
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
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委员在表决票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
的内容。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
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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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
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日起的两个
工作日内,将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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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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