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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5-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2 名为独立董事,
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专业背景。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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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
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
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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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及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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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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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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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年报前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其他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
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
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
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
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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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
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
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
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
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
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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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审议
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
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
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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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
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
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
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
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
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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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
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
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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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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