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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工程:2O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0  

						                                                                   中 国 北 京 市 西城 区全 融 大街 5号
                                                                   新 盛 大厦 B座 18层
                                                                   曲阝~9s: I00032


                                                                   18″,Towcr   B,Xin shcng Plaza,
Tcl ∶861066578066              Fax ∶86!066578016
                                                                   Financc strcct,Be刂 ing,IO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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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观韬 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 天长征化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zO19年 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 见书

                                                                       观 意字 (2019)第            0%1号

      致 :航 天 长征 化 学 工 程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北 京 观韬 中茂律 师事 务所 (以 下 简称 “本所 )受 航 天长征化 学 工 程股份 有 限
                               ”
      公 司 (以 下 简称 “公 司 )之 委 托 ,指 派律 师 出席 公 司⒛ 19年 第 四 次 临 时股 东 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                                           “
                                                     《 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 下简称 《
      公 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 则》”)以 及公 司现行有效的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 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
      的。

             本所 律 师 同意将 本 法 律 意 见书 作 为公 司本次 股 东 大会 公 告 材 料 ,随 其 他 需 公

      告 的信 息 一 起 向公 众 披 露 。本所 律 师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书 中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严 重

      误 导 性 陈述 及 重 大遗 漏 ,否 则愿 意承 担 相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本所律师根据 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
       法律意 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于⒛ 19年 12月          2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作 出。
北京观韬 中茂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⒛ 19年 12月     4日   ,公 司在 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信 `包 披露媒体上

刊登 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⒛ 19年 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
通知》,以 公告 形式通知 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
     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 东 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 、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 况 ;会 议议程 ;会 议登记办法 :参 加 网络投 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 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 日期距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 已满十五
日。


     3、    公 司本次股 东 大会现 场会 议 于⒛ 19年 12月 19日 (星 期 四 )14∶ OO,在 北 京

市 亦庄 经 济 技 术开 发 区经 海 四路 141号 公 司七 楼会 议 室 召开 ,会 议 由公 司董 事 长

唐 国宏主持 。 召开 时 间、 地 J点 及 召开 方 式与 公告 相 一 致 。

     公 司 已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络投 票 系统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股 东 大会 网络

投 票 系统 向股 东提 供 网络 形 式的投 票平 台。网络投 票时 间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⒛ 19年 12月 19日 上 午 ⒐15-9∶ 25,⒐ 30-11∶ 30,下 午

l⒊ 0O-l⒌ OO。   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股 东 大会 网络投 票 系统投 票 的 时 间为⒛ 19年 12

月 19日    9△ 5-l⒌ 00。




     经 本所律 师 审 查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召集 、召开程 序 符合 有 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 规 则》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二 、 关于 召集 人 资格 及 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 人 员的 资格



     1、    召集 人

     本次股 东 大会 由公 司董 事 会 召集 。


     2、     出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股 东、股 东代表 及委 托 代理 人

     根据 本 次股 东 大会通知 ,截 至股 权 登记 日 (⒛ 19年 12月 12日             )下 午 收 市
时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登 记 在 册 的公 司全体股 东或其
以书面形 式委 托 的代理 人 均 有权 出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
北京观韬 中茂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经 本所律 师核 查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现 场会议 的股 东、股 东代表 及股 东代理

人 合计 3人 ,代 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287,364,9O5票 ,占 公 司股份 的 53,6139%。

     本 次股 东 大会现 场会议 和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共 7人 ,代 表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数

411,5“ ,519票 , 占公 司股份 `总 数 的%,7750%。

     3、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

     除 上 述股 东、股 东代表 及 委 托 代理 人 外 ,公 司部 分董 事 、监 事 、董 事会 秘 书

出席 了本次股 东 大会 ,本 所律 师 见证 了本 次股 东 大会 。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 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及 表 决结 果


     1、   本 次股 东 大会 审 议 了如 下 议 案   :




     (l)《 关于聘任 公 司⒛ 19年 度 审计 机构 的议 案》          ;




     本次股 东 大会 审议议 案 无涉及特 别决议 议 案 ,无 涉及 关联 股 东 回避 表 决 的议

案 ,无 应 回避 表 决 的 关联 股 东 。

     本次股 东 大会 没有收 到 临 时议 案或新 的提 案 。


     2、   本次股 东 大会 采取 现 场投 票与 网络投 票相 结 合 的表 决 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

东 大会 审议且 在 公 告 中列 明的 事 项进 行 了投 票表 决 。本次股 东 大会 的议 案按 照 《

公 司章程 》 规 定的程 序进 行 了计 票 、监 票 ,并 于 网络投 票截 止后 公 布 表决 结 果 。

     综合现 场投 票 、 网络投 票 的投 票 结 杲 ,本 次股 东 大会 审议 结 果如 下       :




     l)《 关于聘任 公 司⒛ 19年 度 审计 机 构 的议 案》      ;




     同意411,506,519票 ,占 出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持 有表 决权股份 的 100%;反 对 0

票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持 有表 决权 股份 的O,O0OO%:弃 权0票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股 东所持 有表 决权股 份 的0.0OOO%。

     公 司对 中 小投 资者 关于 本议 案的表 决 情 况进 行 了单独 统 计 ,中 小投 资者 对 本

次议 案 的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310,446票        ,占 出席 会议 所 有 中 小投 资 者 股 东所持 有
表决权股 份 的 100%;反 对0票 ,占 出席会 议 所 有 中 小投 资者股 东所持 有表 决权股
北京观韬 中茂律 师事务所                                                           法律惫见 书


份 的0.O0OO%;弃 权 0票 ,占 出席 会议 所 有 中 小投 资者 股 东所持 有表 决权股 份 的

0,0000%。



     以上议 案 经 本次股 东 大会 审议通过 。



    3、   会 议 记 录 由 出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公 司董 事 、董 事 会秘 书 、会 议 主 持 人 签

署 ,会 议 决议 由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公 司董 事 签署 。


     经 本所律 师 审 查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及 表 决结 果符合 有 关 法律 、行政

法规、《规则》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 、 结论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 为,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规 则》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
、召集人 资格合 法、有 效 ;本 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 本二份 ,副 本二份 ,正 本与副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 正文,仅 为 北京观韬 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2019年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幸页。)




                                      经办律师   :




                                         2o1q年      |Σ   月9q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