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德宏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2018-03-15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

    二、关于《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
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
与约束机制。


    三、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在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核心业务人员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沈伟华、陈雪芬、诸勤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