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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9-17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施旻霞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聘任总经理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未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和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沈斌耀先生、沈建荣先生、胡丕学先生、王凯
凯先生、蔡建锋先生、祖国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丽丽女士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以上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本次聘任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上述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朱国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未发
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况。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春德、曹悦、陈星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