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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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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康达股会字【2017】第0258号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
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
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浙江盛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4月26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14点整在公司行政楼十楼会议
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7年5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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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 SUZHOU 西安 XI’AN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海口 HAIKOU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26名,均为截至2017年5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
份133,662,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19%。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6人,合计持有股份
133,662,2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9%。

    根据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浙江盛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关于续聘2017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612,03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612,03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612,03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
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