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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7-06-06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2         -             2017/6/13        2017/6/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9,7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512,80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2         -             2017/6/13        2017/6/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限售股股东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
登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2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024 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16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2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 1416 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5-88622076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