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对外担保制度(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
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信用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担保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
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
1/8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
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准,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
提供担保;子公司申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的应提前报母公司董秘
办及金融风控中心备案;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但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
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
2/8
披露义务;
(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金融风控中心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金融
风控中心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金融风控中心提
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申请书: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还款能力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或其他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措施;
(七)其他对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附件资料:
3/8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金融风控中心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
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收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4/8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方
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
5/8
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
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
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担保累计数量等。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进行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
6/8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金融风控中心负责事前审查,并出
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金融风控中心负责督促
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金融风控中心负责妥善保管
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金融风
控中心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金融风控中心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
导反应,由分管领导核实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金融风控中心负责监控。
金融风控中心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化等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定期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向分管领导
报告,由分管领导向总裁/联席总裁汇报。
第二十四条 如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将发生公司解散、
7/8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金融风控中心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分管领
导报告,由分管领导向总裁/联席总裁汇报,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
总裁/联席总裁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
案,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