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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域生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19-020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04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域生态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因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正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

         如下修改: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   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注册登记,

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5450401338Q 的《营业执照》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5450401338Q 的《营

                                                 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的联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作为城市园林建设的重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作为城市生态建设的重

要力量,力求以创新的管理机制、精细化的管理方式、 要力量,力求以创新的管理机制、精细化的管理方式、

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环境建设,充分   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充分

利用公司在技术、人员、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加大科   利用公司在技术、人员、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加大科

技含量,顺应低碳节能方向,创建优质生态环境,使   技含量,顺应低碳节能方向,创建优质生态环境,使

公司高质量、高起点的品牌形象走向全国。           公司高质量、高起点的品牌形象走向全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删除该段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上

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首次发行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常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    (三)公司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订立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对每一      删除该条

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在实行累计投票制的情

况下,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但每一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

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股份数的同一票。对于获得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同意票数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

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      删除该条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

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工作;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未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如下: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     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删除该段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资产的 10%至 50%之间,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低于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500 万元;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 5,000 万元;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

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大

元,但低于 500 万元;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上述第(二)到第(六)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

(七)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提交董事会审议:

计的公司净资产 10%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1)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   的关联交易。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且未达到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不足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但未达到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标准

的关联交易;

(4)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三)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含金融机构综合授信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和质押额度。

(四)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的经营责任书;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五)签署董事会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经营责任书;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向董事长做出授权须以董事     删除该段

会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

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管理、财务、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 公司现任监事。                            的;

                                                 (二)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二)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   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

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秘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

                                                 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删除该条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将其解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聘: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股东造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成重大损失;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股   造成重大损失;

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设联席总裁若干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联席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

可以连任。                                         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联席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购买或      删除该条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

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删除该条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删除该条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制订总裁/联席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容:

员;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二)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其分工;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与公司总经理应签订经营责    删除该条

任书,明确经营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联席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办法由总裁/联席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

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   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裁对总裁/联席总

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裁负责,根据总裁/联席总裁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事宜适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用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上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    删除该段

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送出、邮寄、传真、电话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公司章程》中第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

六条、一百五十一条中“总经理”全部变更为“总裁”,“副总经理”全部变更为“副总裁”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