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19-020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04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域生态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因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正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
如下修改: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 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注册登记,
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5450401338Q 的《营业执照》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5450401338Q 的《营
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的联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作为城市园林建设的重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作为城市生态建设的重
要力量,力求以创新的管理机制、精细化的管理方式、 要力量,力求以创新的管理机制、精细化的管理方式、
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环境建设,充分 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充分
利用公司在技术、人员、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加大科 利用公司在技术、人员、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加大科
技含量,顺应低碳节能方向,创建优质生态环境,使 技含量,顺应低碳节能方向,创建优质生态环境,使
公司高质量、高起点的品牌形象走向全国。 公司高质量、高起点的品牌形象走向全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删除该段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上
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首次发行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常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 (三)公司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订立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对每一 删除该条
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在实行累计投票制的情
况下,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但每一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
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股份数的同一票。对于获得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同意票数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
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 删除该条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
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工作;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未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如下: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 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删除该段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资产的 10%至 50%之间,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低于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500 万元;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 5,000 万元;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
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大
元,但低于 500 万元;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上述第(二)到第(六)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
(七)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提交董事会审议:
计的公司净资产 10%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1)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 的关联交易。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且未达到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不足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但未达到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标准
的关联交易;
(4)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三)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含金融机构综合授信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和质押额度。
(四)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的经营责任书;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五)签署董事会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经营责任书;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向董事长做出授权须以董事 删除该段
会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
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管理、财务、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 公司现任监事。 的;
(二)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二)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 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
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秘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
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删除该条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将其解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聘: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股东造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成重大损失;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股 造成重大损失;
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设联席总裁若干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联席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
可以连任。 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联席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购买或 删除该条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
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删除该条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删除该条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制订总裁/联席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容:
员;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二)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其分工;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与公司总经理应签订经营责 删除该条
任书,明确经营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联席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办法由总裁/联席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
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 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裁对总裁/联席总
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裁负责,根据总裁/联席总裁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事宜适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用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上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 删除该段
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送出、邮寄、传真、电话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公司章程》中第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
六条、一百五十一条中“总经理”全部变更为“总裁”,“副总经理”全部变更为“副总裁”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