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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域生态: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完善监督机

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参照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

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董秘办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除职工代表外的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监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应本着向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及其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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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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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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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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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董秘办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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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秘办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

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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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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