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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24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1、对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渝先生为公司总裁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刘渝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
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
    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渝先生为公司总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刘渝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对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是着眼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其
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对于转让上海裕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通过上海冉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上海裕隆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
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转
让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有利于公司集中资金优势,
聚焦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   磊: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