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03-30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
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相关文件并经审慎分析之后,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所有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