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2017-11-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对阿科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7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4 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243,908,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30,454,3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3,453,700.00 元。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致同验字(2017)第 110ZC0359
号”的《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
荐机构光大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无锡东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
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运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万元) (万元)
1 年产 20,000 吨脂肪胺扩产项目 23,265.00 13,810.37 锡山发改备[2015]第
2 年产 10,000 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 9,535.00 7,535.00 79 号
1
合计 32,800.00 21,345.3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
行,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进行了投入。根据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 110ZA5104
号),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120,756,880.37 元,本次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承诺投入总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项目名称
号 金额(元) (元) (元)
年产 20,000 吨脂
1 138,103,700.00 100,529,027.80 100,529,027.80
肪胺扩产项目
年产 10,000 吨高
2 透光材料新建项 75,350,000.00 20,227,852.57 20,227,852.57
目
合计 213,453,700.00 120,756,880.37 120, 756,880.37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该事项作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7)第 110ZA5104 号鉴证报告。本
事项尚需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2
1、阿科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己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阿科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 钟丙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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