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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科力: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11-22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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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保证投资决策科学化,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使投资收益最大化,维护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二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在保证投资安全性的前提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兼顾投资的流
动性。


     第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以及投资的类型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章   投资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下列行为:


     1.收购、出售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2.非本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是指买卖股票、国债、企业债
券、可转换债券等。


     3.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买卖股权的投资活动。主要是指以控股、参股
等形式向其它企业进行投资,并依法参与管理和经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按照专门的关联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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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执行。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投资的决策机构依审批权限不同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总经理主要职责是:


     1.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形成明确意见。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


     3.对投资项目的重要环节进行监控。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对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额
度的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须经董
事会批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须
经股东大会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须董事会审批;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须股
东大会审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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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须经董事
会批准;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须经股
东大会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上述 1-5 项的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金
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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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批准(审批权限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
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长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
资。


                             第五章   投资的业务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原则选择投资项目,提出投资意
向书,报总经理初审,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投资项目立项后,责成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的政策依据、行业背景、市场前
景、投资金额、财务指标、经济效益、潜在风险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
写出详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投资评审组进一步步审议。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


     投资评审组在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意见,依法定
程序按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


     投资项目批准后,责成相关部门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监管


     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运营过程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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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终止


     依据投资项目合同、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项目终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投资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奖惩按公司有关奖惩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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