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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8-12-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或“公司”)已于2017年8
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8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3,668万股新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64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359.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26.0642万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33.4558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公司股票已于2017
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 2017年9月6日至 2019 年12 月31 日。光大证券项目组于 2018 年12
月12日对天安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针对天安新材实际情况制订了 2018 年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光大证
券项目组于 2018年12 月12 日对天安新材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现场检
查人员包括保荐代表人晏学飞以及其他人员。现场检查主要采用以下方式:查阅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文件、银行对账单及与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有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等。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及三会运作;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公司经营状况;
       (七)其他事项。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及三会运作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了天安新材的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核对了公司相关
会议的公告;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经理人员工作细则》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
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要求履行职责,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各会议召开、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会议文件完备,会议记录真实完整,内部监督及反馈系统健全。
    天安新材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风险控制
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天安新材自上市以来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沟通,针对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和
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资料,分析公
司与控股股东等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并核
查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非经常资金往来等情形。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资产完整,资产、人员、业务、机构
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
凭证、银行对账单、合同、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司公告等,通过访谈
并查看相关资料了解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度, 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分别与保荐机
构、专用账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
三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中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
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主要销售和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定期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
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
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
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自2017年9月6日上市以来,天安新材严格遵守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公司运作状况良好,不存在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事项。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检查中,天安新材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及时提供保荐机构所需资
料, 公司及时安排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进行
实地调研,为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有效;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资产完整,资产、人员、业务、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
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
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经
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