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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岱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7-12-16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5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熟;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认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115 名激励对象合计 2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郝玉贵




                                                   2017 年 12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方祥勇




                                                   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