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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岱美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06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
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 年 10 月 19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集本次大会。


    2018 年 10 月 20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岱美汽车内饰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
次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等内容。


    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30 时,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长姜银台委托副董事长姜明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
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344,288,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9072%。
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
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21,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539%。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
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含六个子议案,分别为:
    1.1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1.2 拟回购股份方式;
    1.3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