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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棵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
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
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
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28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
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