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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 17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 0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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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乾景园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相关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28 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2017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北京市海淀区门头
馨园路 1 号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回全福先生因故未能主持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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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乾景园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杨静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
票的时间段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2017 年 3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9,566,222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
名册登记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共计 30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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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全部
议案,具体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议案》;
    (二) 《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其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议案》为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以及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
股东为回全福、杨静。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 2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42,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42,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566,52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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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郭庆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屈宪纲

                                                     二○一七年三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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