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景园林: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9-20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临 2017-068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款项人民币 75,611,828.94 元,以及
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 1%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日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应收
账款账面余额为 75,611,828.94 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款
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9,527,230.78 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就与辽宁东戴河新区管
理委员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接到上述法院以通讯(电话)方式传
达的立案通知。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马茂胜
(二)管辖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分别签订了“辽宁东戴河新区金丝河景观及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金丝河施工合同”)和“辽宁东
戴河新区九江河景观及水利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九
江河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定进场开始施工。2013 年 1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工程拨付款方式:
“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一年内拨付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拨付 10%”。2013 年 11 月末,
因拆迁问题,被告提出九江河项目暂停施工。2014 年 8 月,鉴于图纸变更问题
未能及时解决、被告不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工程量确认的合同义务、不能按约定拨
付工程款(进度款)等原因,根据金丝河施工合同、九江河施工合同以及《补充
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利停止施工,故原告放缓了施工进度,直至 2016 年停
止施工。
此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就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拨付、复工条件等
事宜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在原告多次请求下,自 2017 年 6 月份起,被
告开始对原告 2013 年-2014 年已完成项目工程量进行了就地审计;2017 年 7 月
24 日的审计结果是:金丝河施工合同工程量阶段审定值为 142,790,390.50 元;
九江河施工合同工程量阶段审定值为 27,299,691.06 元。但是,截至目前,原告
仅在 2013 年 12 月 27 日收到被告委托支付的两笔工程款合计为 94,478,252.62
元。根据金丝河施工合同、九江河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合
同解除条款,以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决定解除合同,并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合计为 75,611,828.94 元,但是被告仍未支付该笔款
项。
(二)诉讼请求内容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解
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丝河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金丝河施工合同未支付
的工程款款项 71,048,225.90 元,并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 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
金;3、确认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九 江 河施工合同; 4 、判令被告支付九江河施工合同未 支付的工程款款项
4,563,603.04 元,并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 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本案诉讼
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75,611,828.94 元,公司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款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9,527,230.78 元。鉴于
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
确定。
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