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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龙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吴江涛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在龙口市威龙大道南首路西公司三楼会

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

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

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2901.30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191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
结果如下:

    1、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140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2、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140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3、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140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

    4、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5、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9.54%;反对 1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0.46%;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6、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度向银行申请获得综合授信的议案》;

    7、以同意票 1834800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23%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9.54%;反对 1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0.46%;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8、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拟
向子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9.54%;反对 1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0.46%;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9、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10、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9.54%;反对 1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0.46%;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11、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9.54%;反对 1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0.46%;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12、以同意票 129016020 票、反对票 14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9.54%;反对 1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0.46%;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黄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以同意票 128713020 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640%的表决结果,选举黄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8.5545%。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李   强:


                                        吴江涛:


                                        二○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