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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龙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单震宇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在龙口市威龙大道南首路西公司三楼会
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9 月 16 日 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

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1125.80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5           %。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7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1130092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1130092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票,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1130092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票,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李   强:


                                        单震宇: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