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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博达: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11-16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瀛和律师机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www.winteam500.com
       中国上海市恒丰路 436 号环智国际大厦 26&29 层 200070
26&29F, Greentech Tower, No. 436, Hengfeng Road, Shanghai 200070, China
   电话(Tel):+86-21-2226 5678 传真(Fax):+86-21-2226 5688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科博达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冉
晋律师和张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
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
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会议相关文件进行必要审查。本所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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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 1800 号东郊宾馆东楼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柯桂华先生主持。公司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354,30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88.5542%(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
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54,305,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554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05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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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50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1,102,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25%(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在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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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4,30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4,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51,098,871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19%;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4,30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4,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51,098,871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19%;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4,30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4,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51,098,871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19%;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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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科博达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意:354,30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4,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4,30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4,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4,30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4,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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