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8
证券代码:603798 证券简称:康普顿 公告编号:2017-2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1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9 2017/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00,000.00
元,转增 100,0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9 2017/6/16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青岛路邦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 待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
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4、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5 元。
5、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57,300,000 57,300,000 114,6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42,700,000 42,700,000 85,400,000
1、 A 股 42,700,000 42,700,000 85,400,000
三、股份总数 100,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00,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收益为 0.6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山东省青岛市深圳路 18 号办公楼 402 室
联系部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龑昊、战赛
联系电话:0532-58818668
传真:0532-58818668
特此公告。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