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7-12-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顿”、“上市公司”、“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6 号文《关于核准青岛康普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4.33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康普顿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17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建、王金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12 月 1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建、李惠凤、袁超
(五)现场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2、信息披露情况;
3、独立性以及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经营状况;
7、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康普顿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三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
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康普顿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
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
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7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
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康普顿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考察了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
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
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看了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普顿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并能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截至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违反三方监管协议条款的
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
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并与相关人
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普顿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
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等事项。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康普顿的经营情况,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并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普顿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
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
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趋于严格,公司应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理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规范运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康普顿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应备查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机构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
对康普顿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17
年以来,康普顿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公
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核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王金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