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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森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6-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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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7]第 0296 号




致: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
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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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同时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 14:00 点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道森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了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 名,代表股份 14040 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其中: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 2017 年 6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代表股份 1404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规定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其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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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所载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对现
场会议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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