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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补充版)2019-05-09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具体执行方案》
    公司本次明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具体执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执行方案中公司综合光伏行业发展现状、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及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情况,对信用期外逾期一个月的
光伏行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原来的 50%调整为 20%的事项,同意公司
本次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19 年 4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德仁: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俞竣华: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