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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能股份:关于公司与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2018-06-26  

						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项目建设投资
     合同金额:总投资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土地由参与竞拍获得,能否竞拍成功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8 年 6 月 25 日,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本次协议签署不会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合作方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司与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汽车同步器系统智能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地址:泸州高新区
    建设内容:乙方在泸州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泸州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汽车同步器系统智能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以下货币若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项目规
划占地约 290.36 亩(实际面积以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面积为准,以下简称:项
目用地),其中包括:临近绕城路净地约 147 亩、临近酒谷大道含构建筑物土地约
82.88 亩(含食堂约 2748 平方米)、含车间土地约 60.48 亩(车间面积约 29865 平
方米)。
    乙方计划改造完善及新建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用房约 9.6 万平方米。项
目达产后,可实现年产值不低于 10 亿元、年缴纳税收不低于 6000 万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正式生效后,乙方及时在泸州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项目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 1 亿元,同时在泸州高新区完成税务登记,且全
部税收解缴在泸州高新区。
    2.自本协议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 3000 万元(大
写:叁仟万元整)项目履约保证金(甲方账号:2011100000171257,开户名称: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户行:泸州市商业银行江阳支行)。若乙
方按照法定程序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则该保证金作为乙方缴纳的购地款项的一部
分予以等额抵扣,不计利息。若乙方未能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则项目合作终止,
甲方在解约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自本协议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 5500 万元(大
写:伍仟伍佰万元整)投资项目用地预付款(甲方账号:2011100000171257,开
户名称: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户行:泸州市商业银行江阳支
行)。若乙方按照法定程序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则该预付款作为乙方缴纳的购地款
项的一部分予以等额抵扣,不计利息。若乙方未能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则项目合
作终止,甲方在解约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预付款退还乙方,并自乙方缴纳预
付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向乙方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4.乙方项目确定的建筑、装修等相关公司,须具备相关资质(甲方有权审核);
建筑、装修等相关公司进场前,须在泸州高新区税务部门报到,工程项目所涉及
到的相关税收须全部解缴在泸州高新区。
    5.乙方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参与项目用地(含地块上的构建筑物等所有资产)
的竞买,若竞买成功,乙方须按要求缴清相应款项,并投资建设汽车同步器系统
智能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方案须按有关规定报审通过后方可实施。乙方须在
项目开工后 24 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并投产,须在项目开工后 48 个月内实现
全部达产。
    6.汽车同步器系统智能生产基地项目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 10 亿元、年缴纳
税收不低于 6000 万元。
    7.乙方在泸州高新区经营期限不低于 10 年,10 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及其泸州项目公司不得转移、转让在泸州高新区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
厂房、办公用房、生产设备等)。
    8.为支持乙方项目发展,在乙方按要求缴清相应购地款项(出让起始价约 1.56
亿元,具体以竞得价为准)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为乙方一次性提供 7170 万元(大
写:柒仟壹佰柒拾万元整)产业扶持资金。
    (三)免责条款
    若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开工滞后或无法开工,甲方应予以谅解,并积极配
合协调政府资源排除障碍,解决难题。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及其泸州项目公司
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共同全额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优惠政策资金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产业扶持资金、奖励、补贴等)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自甲方提供资金之日起至实际退还甲方之日止向甲方支付利息;未给予的优惠甲
方不再给予。
    1.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5 款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
且投产的。
    2.乙方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投产,但投产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
导致停产、停业、歇业超过 6 个月的。
    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款约定兑现相应产值和税
收的。
    4.乙方 10 年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出园区或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
业、歇业超过 6 个月的。
    5.不遵纪守法,不遵守规划,不诚信经营,或污染环境,严重破坏高新区经
营环境,对周边企业造成影响又拒不整改的。
    (二)若乙方依法竞得项目用地后未按照本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
设,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外,同时按本协议第
四条“违约责任”第(一)项追究违约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造成另
一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属于双方的原因,根据实际情
况,由甲、乙双方协调分别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协议条款无法实现,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
    (五)其他事项
    1、双方承诺严守商业机密和商业诚信,彼此向对方提供的信息与材料,不得
向其他人员或单位披露;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推进合作关系不断深化。
    2、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
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不适宜或无法实现,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协
商不成或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投资新建项目后续能够成功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实现战略目标,为公
司的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
发展。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土地由参与竞拍获得,能否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存
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运营未达预期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