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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丰山: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经核查,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江
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钟华                 郑路明                   陈扬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