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药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7-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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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 2017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刊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在温州市金海岸开元度假村望海
厅会议室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 2017 年 7 月 6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7 月 6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3,908,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9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63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3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表决:
1、审议《关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38,850,0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94% ; 反 对
8,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63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8,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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