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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意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17-08-18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
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
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
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
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
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
上市前;

    (七)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其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九)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八)之规定;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
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
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