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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意药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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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ee.com.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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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在温州市金海岸开元度假村会
议室(温州市洞头区三盘岛沿港大道 288 号)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网络投
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8,813,72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30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401,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5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8,411,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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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369,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18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表决:

     1、 审议《2018 年度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698,4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39%;反对:115,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6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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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 12,254,473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678%;反对:115,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698,4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39%;反对:115,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6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2,254,473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678%;反对:115,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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