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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意药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年度报告书2019-04-1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7
号文核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药业”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2,1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76 元,
并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诚意药业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诚意药业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 年度,
东兴证券对诚意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公司无违法违规事项。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承诺等情况。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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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况。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相关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进行了事前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披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信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情况。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存在应向上海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2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情况。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对公司进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
      工作质量。                             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
                                             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情况。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对账单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
      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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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诚意药业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诚意药业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诚意药业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志         蒋    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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