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嘉澳环保: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1-03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8-001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主持下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号(2017)浙 04 民初 229 号(以下简称“案 1”),
   案号为(2017)浙 04 民初 152 号(以下简称“案 2”),案 1 被告、案 2 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 1 为 5,000 万元;案 2 为 10,75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桐乡金葵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汉兴、林
小平起诉我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的《浙江嘉澳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
    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披露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1)。
    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请管辖权异议,请求
将案 1 移送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收到桐乡市人
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53)。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了《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
    案 1、案 2 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油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同意加入调解。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在遵循公司董事
会确认参与调解原则的基础上,公司与相关方进行了磋商并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并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
浙 04 民初 229 号)和《民事调解书》(【2017】浙 04 民初 152 号)予以确认。
    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确认,嘉澳公司应支付给案 1 原告(案 2 被告)的股权转让款
4,000 万元,以及东江能源公司应退还给案 1 原告(案 2 被告)代收的股权转让款
1,000 万元,不再支付/退还给案 1 原告(案 2 被告)。案 1 原告(案 2 被告)应代
其关联方支付东江能源公司的欠款及坏账 36,261,318.30 元从嘉澳公司应付款项
中扣减。案 1 原告(案 2 被告)从东江能源公司 100%股权转让中实际所得转让款
为 15,000 万元。
    二、案 1 原告(案 2 被告)不再承担在案 1、案 2 所涉的《东江能源公司附生
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第 6.1(1)中的经营义务及业绩承诺。案 1、案 2 所涉
的《东江能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第 6.1(1)中的业绩承诺由第三
人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超额部分奖励给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不
足部分亦由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补足。
    三、位于第三人浙江东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凤栖西路,以东江能源
公司的宗地图东南角 4#点向南推进 15 米到达 7#点,并向西推进 55 米到达 8#点,
共 825 平方米的面积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浙江东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
让给东江能源公司,转让价格按桐乡市国土局最近一次挂牌的同区域相应的土地
出让价格计算,税费各自依法承担。如因政策原因无法转让的,则该道路由东江
能源公司永久无条件无偿使用。无论转让与否,此道路双方共同使用。
    四、按照上市公司的审计要求,原被告双方需共同努力协调处理好东江能源
公司的账务处理。
    五、各方一致确认,原被告双方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已处理完毕,原被告双
方关于案 1、案 2 中的诉请已无争议。
    六、案 1、案 2 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调解书约定由各自承担。
    七、协议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本次诉讼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东江能源原股东的欠款及坏账合计约 3,626.13
万元(截至调解协议签署日的余额)应当从公司应付款项中扣减,抵减后股权转
让尾款 1,373.87 万元不再支付,计入 2017 年度营业外收入,预期会增加 2017 年
利润 1,373.87 万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江能源收回东江能源原股东欠款及坏账 3,626.13 万元
后,将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约 1,087.16 万元,抵减 2017 年度资产减值损失,
预期会增加 2017 年利润 1,087.16 万元。
    3、案件受理费约 63.74 万元减半收取 31.87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
计诉讼费用 32.37 万元,预期会减少 2017 年利润 32.37 万元。
    上述影响仅是公司管理层根据诉讼调解相关事实所作出的预判,其对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的实际影响情况,尚待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并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予以确认。
    本次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后,由公司收购东江能源 100%股权所引致的债权债务
等纠纷得以解决,公司特别是全资子公司东江能源的生产经营环境得以进一步优
化,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 04 民初 229 号和【2017】
浙 04 民初 152 号)。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