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利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9
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柯利达字(2019)第【2】号
致: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奕律师、周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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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2019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三项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年6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
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
融通、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三)2019年6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称“《会议资料》”),《会议资料》载明股东大
会须知、股东大会议程、股东大会议案,议案分别为:议案一:《2018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议案二:《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三:《2018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议案四:《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五:《关于2018年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六:《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议案七:《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议案八:《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议案九:《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十:《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下午2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益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19年6月28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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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9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以及法人股
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281,151,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534%。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
27,642,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43%。
5.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独立董
事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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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2018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9.《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0.《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
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
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
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9、议案10、议案11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了单独计票;议案9、议案10、议案11涉及关联股东鲁崇明、何利民、孙振华回
避表决。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
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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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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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 (签字):
陶 奕:
唐海燕: 周 杰:
201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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