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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平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上市公司简称        正平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李俊伟、武远定    上市公司代码         603843
   报告年度                2018年        报告日期      2019年4月26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40号文核准,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70万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5.0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0,149.1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人民币5,149.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00.00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希会验字〔2016〕0092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平股份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对正平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
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正平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8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 立健 全并有 效执 行持 续督 导工作 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已与正平股份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已明 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 义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务。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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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自2018年1月1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止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
                                            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在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关法规要求。
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的规范运行。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在持续督导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上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阅,上市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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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无未 履行承诺 事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
                                       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未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发生该等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未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发生该等情况。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有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 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
                                          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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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有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内控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上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
等承诺事项                             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部分设备的专项核查意见、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
                                       查意见及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等。

2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
项,并发表意见                               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正平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临时公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正平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
料完整,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持续督
导期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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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平路桥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李俊伟



                              保荐代表人:武远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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