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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宏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13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2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5 号)文核准,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33
万股,发行价 10.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7,203,700.00 元,扣除承
销保荐费人民币 34,200,000 元及增值税 2,052,000 元后,共计人民币 500,951,7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 37020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止 2017 年 11 月 10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日专户存储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   年产 3.6 万吨聚乙烯
山东东宏
           行股份有限
管业股份                (PE)管材管件技术      1608002629020454473      215,171,700.00
           公司曲阜支
有限公司
               行             开发项目

                        年产 2.5 万吨钢丝网增
山东东宏   中国银行股
管业股份   份有限公司   强聚乙烯复合管材管         231233864275          185,780,000.00
有限公司   曲阜支行
                            件扩建项目
山东东宏   平安银行股
管业股份   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89930263         100,000,000.00
有限公司   济南分行
                               合计                                      500,951,700.00
  注: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
  未支付的律师费用、审计费用、法定信披费等发行费用合计 13,203,000.00 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年产 3.6 万吨聚乙烯(PE)管
  材管件技术开发项目
       甲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08002629020454473,截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15,171,7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6 万吨聚乙烯(PE)管材管件技术开发项目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亚东、杨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
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年产 2.5 万吨钢丝网增强聚乙
烯复合管材管件扩建项目
    甲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1233864275,截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85,780,00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5 万吨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亚东、杨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
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00089930263,截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亚东、杨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
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