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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长制药:环境保护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2019-04-26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9 年 4 月 2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

境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环境管理部门及环境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现名称为“安全环保管理部”)

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并承担管理义务和责任。环境保护管理部

门制定公司及子公司统一的环保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应当避免存在涉及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预防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影响公司上市地

位。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环境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条    公司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

政府管理部门了解公司环境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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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

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的;

     (二)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

闭的;

     (三)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 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五)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六) 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

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

     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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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九条     若公司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

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十条     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备

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

     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监督、责任及奖惩


     第十一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环境保护相关事宜的实际执

行,并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在监督过程

中发现的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沟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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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如无重大环保及生态安全事故,不触发环保部的通报批评或处罚,

且不构成由重大生态事故引发的退市,每年奖励安全环保管理部及子公司相关人

员人民币二十万元。如出现上述事故,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时亦同。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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