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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高科: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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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余春江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
 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 2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
 文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33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898%。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6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37,202,200 股。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6,133,000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


    2、本次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并由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
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3,332,200 股,反对票为 3,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3,332,200 股,反对票为 3,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